孟祥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502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综合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方不付款能不能直接拒绝发货?先履行抗辩权究竟该怎么行使?

发布者:孟祥增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2719人看过


买卖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均到期+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要求。

乍一看很简单,但是事务操作应当注意一个细节: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卖方如果直接发函表明“拒绝发货”,则可能给卖方造成买方根本违约的意思表示假象,从而从甲方违约变成了乙方违约导致赔偿。需要明确的是,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效果是延迟发货,而不是直接拒绝发货,合同仍然在履行中,而不是直接解除。所以在实践中,卖方应当注意在买方不付先期货款的情况下,及时通过函件主张权益,明确表明延迟发货的意思表示,慎用拒绝履行字眼。

此外,在司法审判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考虑因素很多,人民法院需要合同的整体安排,合同的性质、主旨、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在签约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是否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比如,如果买方拖欠先期款数额较小,不足以给买方造成生产成本提高或资金严重困难的,也不是恶意拖欠的情况下,同时延迟供货会直接导致买方巨额损失时,则应当尊重双方的合同目的,不宜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将导致合同利益失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