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玲律师
刘庆玲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
1874726118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在刑事辩护中,什么是37日黄金期

作者:刘庆玲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4次举报
2023-07-25


  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37日黄金期?

  刑事法律知识解析:一般被羁押的嫌疑人家属在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时候都会听到一个关于37日的期限, 这个期限在业内有一个形象的描述,即“37日黄金营救期”。一般律师会建议家属委托律师尽早介入,争取在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前为其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比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申请等。那么,37日这个期限是怎么构成的呢?根据法律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一般是3日或者3--7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拘留之后提请批捕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所谓“特殊情况”,我们业内总结口诀为“流、结、多”,即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意思。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最长期限30日加上检察院做出决定的最长期限7日一共就是37日,这就是“37日黄金营救期”的由来!

  本文系转载,作者: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刘庆玲律师,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对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具有较深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特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内蒙古特得律师事务所
1150220********7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