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红鹤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4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被告曹某某通过原吿沈某甲的妹妹沈某乙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和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和20万元,合计35万元,后一直未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而被告认为,原、被告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虚拟货币买卖关系,35万元系购买虚拟货币的钱款,被告已经交付了虚拟货币。
本案中,原告的证据比较繁杂,且不充分,具体为:1、转账记录两笔,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无备注);2、原告妹妹沈某乙与被告曹某某的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的内容,也存在这两笔借款的材料,但是前期借款时的聊天记录已经删除掉了,只有后期的催款记录,且催款记录中被告并没有还款的表示,一直说不容易,虚拟货币及市场不行,赚不到钱,大家都想想办法。后面再催就一直不回复。聊天记录绝大多是的60s语音。);3、沈某乙与被告曹某某通话录音(录音方式为:沈某乙与曹某某电话通话,沈某乙的微信1采用60s语音的方式向沈某乙的微信2发送录音)。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儿子曹某的支付宝聊天及购买及代他人购买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
[律师办案]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民间借贷一直以来都是法院严格审查的对象,律师在立案及开庭前,多次与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过了解,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确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原、被告之间确实也存在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关系。
要让法官相信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虽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因此,律师从细节着手,从微信聊天中找出与借款相关的语音,逐条翻译成文字,多次与法官当面沟通,并提交纸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语音翻译文字及微信聊天记录含语音播放的录屏文件,方便法官了解整个案件情况,然后通过逻辑性、常理性向法官说明该笔借款与虚拟货币的买卖无关。庭上质证阶段,通过被告的证据找到有利于原告的关健点,强调说明,包括强调当时虚拟货币的交易习惯、行情等,以35万元买卖是不符合常理的,被告认为交付的虚拟币是借款的担保。发问阶段,庭前设计好问题,结合庭上过程补充发问,有些问题对方当事人避而不答或所答非所问,强化法官对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更具可信度,被告主张双方系虚拟币买卖关系存在诸多疑点,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原告主张虚拟币系被告为借款提供的担保,有一定依据和合理性,对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3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