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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遗嘱写了房子归妻子,就能不养孩子了?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2日|分类:海关商检 |19人看过

【摘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离婚、再婚或订立遗嘱而免除。本文将通过一则近期案例,解析遗嘱处分财产与履行抚养义务之间的法律界限,提醒读者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实务建议。

最近,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了不少人对遗嘱与抚养义务关系的思考。李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后,女儿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数年后,李先生再婚并育有一子。因感念现任妻子的付出,李先生立下遗嘱,声明其名下主要财产(一套房产)在其去世后由现任妻子单独继承。此后,李先生以自己已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和幼子、需为幼子未来做打算为由,开始减少并最终停止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的抚养费。女儿的母亲王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基于血缘和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因父母离婚、再婚或单方意愿(如订立遗嘱)而转移或免除。李先生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是其合法权利,但这并不能对抗其应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与财产继承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生前的持续性义务,后者是死后的财产分配。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必须继续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这个案例清晰地揭示了一个法律原则:遗嘱自由并非绝对,它不能用来规避法定义务。

金律师的提示:在遗产继承领域,我们常常遇到当事人试图通过遗嘱安排来“平衡”复杂家庭关系,但必须明确,有些法定义务是遗嘱无法“绕过”的。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我在处理大量家事与继承案件中发现,许多纠纷都源于对法律义务优先顺序的误解。

那么,如何妥善处理财产规划与履行抚养义务之间的关系呢?以下几点建议供您参考:

区分义务与权利:首先要清醒认识到,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必须履行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具有优先性。而订立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义务的履行。

抚养费计算有依据:抚养费的数额并非随意确定,通常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支付。不能以未来可能发生的财产继承情况为由,单方面降低或拒绝支付现行标准下的抚养费。

遗嘱内容需合法:虽然《民法典》赋予了公民订立遗嘱的自由,但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试图用遗嘱完全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等)的必要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综合规划而非对立处理:对于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同时又想对财产进行身后安排的人士,建议将抚养费的持续支付作为一项前提保障,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财产的遗嘱分配。可以考虑设立信托、指定监护人等方式,确保子女的长期利益,而非简单地将抚养义务与继承权利对立起来。

风险提示:忽视法定义务,试图通过财产安排来替代或逃避,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引发诉讼,破坏家庭关系,最终仍需履行义务,并可能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我们专注于提供既有法律深度又具人性温度的家事与继承解决方案,致力于在厘清法律权责的基础上,促进家庭矛盾的和解与长远关系的稳定。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这“计”中,首要且不可推卸的,便是履行好生前的抚养之责,这远比任何身后的财产安排更为根本和重要。

您身边是否也有类似因财产规划与家庭义务产生困惑的情况?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或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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