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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在另一方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51人看过

摘要:离婚后,关于房产的纠纷往往最为复杂。一方是否能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牵涉到《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将结合时事热点案例,为您深入解析离婚后居住权设立的法律依据、现实困境与操作路径,并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建议。

开头(黄金句式):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曾经的爱巢如何分割或处置,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近期,一则关于“离婚后前妻要求在前夫房产上设立永久居住权”的社会新闻引发热议。这不禁让人思考:法律上,离婚后一方究竟能否在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这种权利又如何保障与实现?

案例引入(脱敏处理):李女士与王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给予李女士相应的折价款。然而,由于李女士短期内经济困难且无处可去,双方在离婚后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李女士有权在上述房屋内继续居住两年,王先生应予以配合。两年期满后,王先生要求李女士搬离,李女士却以自己仍无稳定住所为由,拒绝搬出,并主张其享有“居住权”,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

法律分析:

居住权的法律性质与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核心特点在于:

物权属性: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一经依法设立,即具有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效力。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新的产权人通常也需要继续履行居住权合同。

约定设立:居住权的设立主要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也可以是遗嘱等),双方需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

登记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居住权获得法律强有力保护的关键一步。

离婚后设立居住权的可行性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李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关于居住安排的合同。如果该协议内容明确、合法,且双方自愿,那么它为李女士设立居住权提供了合同基础。然而,协议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李女士要获得能够对抗王先生(及潜在新房主)的居住权,必须与王先生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若仅有协议而未登记,李女士享有的更多是基于合同的债权,其权利稳定性远不及已登记的居住权,在王先生违约(如拒绝其居住或出售房屋)时,李女士主要能主张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直接行使物权。

实践中的常见风险与难点

所有权人反悔:房屋所有权人(如案例中的王先生)可能在签订协议后反悔,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权利内容约定不明:协议中若对居住期限、居住范围(如仅限于某个房间)、能否出租、维修义务等约定不清,极易引发后续纠纷。

影响房屋交易价值: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市场流通性会大大降低,可能损害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

执行难题:即使法院判决支持一方享有居住权,若所有权人不配合办理登记,权利的最终实现仍存在障碍。

金律师的提示:
在处理离婚后房产居住权问题时,务必把握“书面合同+物权登记”的双重保障原则。一份条款完备、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是基础,而及时完成不动产登记则是将这份保障“固化”为物权的关键。对于需要设立居住权的一方,应尽量在离婚协议或单独的居住权合同中明确各项细节,并督促对方尽快办理登记;对于需要让渡居住权的一方,则需充分评估该权利对房产长期价值的影响,并在合同中设定清晰的期限和条件。

解决方案与干货建议:

协议内容务必详尽:居住权合同应明确约定居住的具体位置(整套房屋或特定房间)、起止期限(明确日期或设定解除条件)、居住期间的费用承担(物业、水电、维修等)、权利义务(如能否允许他人同住、能否转租)、违约责任以及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积极推动权利登记:协议签订后,应尽快与对方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是保障权利最有效的方式。

考虑替代性方案:对于暂时性的居住困难,也可以考虑约定由产权方支付一定期限的租房补贴,或设定附解除条件的居住权(例如,居住权至另一方再婚或购买新房时自动消灭),这比设立无固定期限的居住权更为灵活,减少后续纠纷。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此类涉及人身与财产关系交叉的复杂安排,强烈建议在协议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咨询专业婚姻家事或房产律师,避免因条款疏漏导致权利落空或产生新的矛盾。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任何具体法律建议。婚姻家事案件个性化极强,涉及复杂的感情、伦理与法律问题。我们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情理法”相结合,不仅关注法律条款的精准适用,更注重沟通疏导,致力于在解决法律争议的同时,化解家庭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法律在冰冷条文之外,亦有人情的温度。妥善运用居住权制度,或许能为一段关系的终结,保留一份最基本的体面与保障。

?关于离婚后的房产居住问题,您还遇到过哪些困惑?或者您对《民法典》居住权制度有什么独特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我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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