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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一文厘清赠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边界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8日|分类:海关商检 |40人看过

?当感情与金钱交织,婚前财产给付的性质如何认定?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深入解析“赠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三者的核心法律区别,帮助您明晰其中的法律风险与权利边界,守护个人财产权益。

感情是美好的,但当感情关系涉及大额财物往来时,法律关系的厘清就显得至关重要。近期,关于婚前给付财物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很多人分不清这究竟是表达爱意的“赠与”,是传统习俗中的“彩礼”,还是法律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今天,我们就来彻底讲清楚这三者的区别。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说起

(案例已进行脱敏处理)小张与小李恋爱期间,为表达心意,多次向小李转账用于日常消费、购买礼物,累计达数万元。后双方谈及婚嫁,小李父母提出需小张支付一笔30万元的“礼金”方可结婚。小张筹措资金支付后,双方因故未能缔结婚姻。小张要求返还30万元及恋爱期间的转账,双方争执不下。

这个案例中,就同时涉及了三种不同性质的财物给付。恋爱期间的转账、为结婚支付的30万元,法律上如何看待?

二、法律上的“三重门”:赠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

1. 赠与:基于情谊的单方给予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在恋爱或婚姻关系中,常见的如节日红包、日常消费、价值不高的礼物等,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除非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否则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其核心在于“无偿性”和“情谊性”。

2. 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
彩礼,又称聘礼,是基于当地婚俗,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给另一方的较大数额财物。法律上,彩礼被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双方正式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彩礼的核心在于“婚约性”和“习俗性”。

3. 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借结婚之名,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这与自愿赠与和基于习俗的彩礼有本质区别,它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将婚姻关系异化为财物交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索取的财物,通常应当予以返还。其核心在于“索取性”和“强制性”。

三、金律师的提示:如何区分与防范风险?

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的金佳律师提示大家,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区分和风险防范:

赠与是出于自愿增进感情;彩礼是基于婚约和习俗,双方通常有默契;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方主动、明确地提出财物要求作为结婚条件,另一方可能出于压力被迫同意。

看金额与当地习俗:金额大小和是否符合当地一般标准是重要参考。恋爱期间小额开销多为赠与;符合或略高于当地通常标准的彩礼,可能被认定;而远超普通人承受能力、明显不合理的“天价”要求,则可能被认定为索取财物。

看证据与沟通记录: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能证明给付背景、目的和对方要求的证据至关重要。特别是当对方明确提出“不给钱就不结婚”等类似话语时,证据效力更强。

风险防范建议:对于大额给付,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建议保留好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等),并可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注明“彩礼”或“借款”),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四、结语:理性对待,合法保障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物质往来应建立在自愿、合理的基础上。清晰界定财物给付的法律性质,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健康婚恋关系的维护。当遇到相关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专注于婚姻家事、遗产继承领域复杂争议解决与财富规划,提供兼具法律深度与人性温度的专业服务。

明晰财物往来的法律性质,是婚前必修的“财富安全课”,让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方能守护好属于自己的幸福与权益。

您在恋爱或婚姻关系中,是否也曾遇到过类似的财物往来困惑?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或经历,我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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