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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居住权入法后,你的“居住”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86人看过

摘要:随着《民法典》正式设立“居住权”,房屋的“所有权”与“居住权”得以分离。这一新规不仅影响着遗产继承,更与每一位房屋实际居住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文将通过一个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例,解析居住权的法律内涵,揭示常见的居住权益风险,并提供清晰、实用的法律行动指南。

“我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就突然没资格住了?”

最近,李阿姨(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她与已故老伴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单位福利房,登记在老伴一人名下。老伴去世后,其子女(非李阿姨亲生)作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并出售该房屋,要求李阿姨限期搬离。李阿姨认为自己作为配偶,有权继续居住,双方争执不下,亲情面临破裂。

这个案例并非个例。在继承、离婚、分家析产等家庭事务中,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如配偶、年迈父母、未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亲属)的权益常常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而受到冲击。过去,这类纠纷多依赖于“公序良俗”或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设立的“居住权”制度,为这类人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居住权:不只是“住”,更是一项法定的用益物权

通俗地讲,居住权就是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有几个关键特点:

物权属性:一经依法设立并登记,就具有排他性。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如出售、继承),新的房主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人身专属性:通常仅限于居住权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设立目的主要是保障特定人的基本居住需求。

无偿性为主:通常是无偿的,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有偿。

在涉及房屋权益的家庭安排中,无论是通过遗嘱为配偶设立居住权,还是在离婚协议中为抚养子女一方约定居住权,亦或是在家庭内部达成分家协议时,都应考虑运用“居住权”这一工具。它能够在不改变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稳定地保障特定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效预防未来纠纷。

三大常见居住权益风险与应对策略

风险一:仅有口头承诺,无书面协议或登记。

场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约定自己有永久居住权;再婚夫妻约定一方可居住至终老。

风险:口头承诺难以举证,一旦发生争议或所有权人变更,居住权益极易落空。

策略:务必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明确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并尽快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是居住权设立和对抗第三人的关键。

风险二:遗嘱仅处分所有权,忽略居住权安排。

场景2:立遗嘱人将房屋所有权指定给某个子女继承,但希望保障配偶或年迈父母的居住。

风险2:若遗嘱未明确设立居住权,继承所有权的子女可能不愿或拒绝让其他亲属居住。

策略2:在订立遗嘱时,可以明确“房屋由某某继承,但某某对该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这样既实现了财产传承,又保障了特定亲人的居住需求。

风险三: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居住权无法实现。

场景3:离婚时约定“房屋归男方,女方可暂住至再婚”或“孩子成年后”。

风险3:“暂住”约定模糊,法律性质不明,容易引发后续纠纷(如男方出售房屋、女方再婚时间认定等)。

策略3:将“暂住”明确升级为“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可以约定居住权的具体期限或解除条件(如女方再婚、另行购房等),使权益清晰、稳固。

结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居住权入法,是法律对现实居住需求的积极回应。它像一道“法律护身符”,为家庭中的弱势方、贡献方提供了稳定的居住预期。然而,权利的实现需要主动运用法律工具去设定和固定。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我们的服务特色在于,不仅处理复杂的继承诉讼,更注重通过遗嘱设计、协议规划等非诉方式,为您和家人的居住权益与财产传承构建稳固的法律框架,防患于未然。

房子不仅是资产,更是家。用法律为“居住”确权,就是为“家”护航。

对于居住权,您还有哪些疑问?或者您身边是否发生过类似的居住权益纠纷?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或经历,我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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