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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提醒:婚内买的保险离婚咋分?不懂这4点吃大亏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37人看过

在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共同财产的边界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保单,这种兼具人身属性和现金价值的特殊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更是让许多人感到棘手。处理不当,不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后续的保障权益。本文将为您深入剖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保单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理要点,提供清晰的思路与实用建议。

【案例引入】

刘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十年,婚姻期间,王先生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大额年金保险,同时,他也以妻子刘女士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面对这两份保单,双方争执不下:刘女士认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重疾险应归自己所有;而王先生认为,两份保险都是用婚内共同财产买的,都应该进行分割。最终,这场纠纷闹上法庭。

【法律分析:核心在于“现金价值”与“人身属性”】

离婚时分割保单,绝不能简单地将保单“一分为二”或直接归一方所有。其核心处理逻辑,需围绕保单的“现金价值”和其特有的“人身属性”展开。

首先,明确哪些保单及保单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保所得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财产性权益”,主要指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投保人退保时能拿回的钱,它是保单在特定时点所具有的价值,属于确定的财产权益。因此,判断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关键在于:保费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该保单是否具有现金价值。

其次,区分不同类型的保单,分割方式各异。

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也为该方本人(如案例中王先生为自己买的年金险):这类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但保单的现金价值是用共同财产支付的。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维持保单效力,由获得保单的一方(通常是投保人本人)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二是退保,将退还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配偶或子女(如案例中王先生为刘女士买的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与特定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将此类保单的权益判归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如子女),同时由获得权益的一方向投保人(即支付保费方)支付相应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例如,刘女士获得重疾险保障,但需向王先生补偿该保单现金价值的50%。

以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单(如教育金、年金保险):这类保单通常被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其利益归属于子女。离婚时,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双方可以协商由谁继续承担后续保费,以保障子女的权益不受影响。

具有分红、投资收益性质的理财型保险:其分割基础同样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已产生的投资收益(分红等),这部分属于典型的投资性财产权益,应当予以分割。

金律师的重要提示:在处理离婚保单分割时,切忌盲目自行退保。退保可能导致保障丧失,且退回的现金价值可能远低于已交保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佳策略是,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协助下,首先厘清保单类型、保费来源、现金价值,其次评估维持保单对各方(特别是子女)的长期利益,最后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最经济、最合理的分割与补偿方案。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聚焦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复杂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温度、有策略的法律解决方案。财产分割的本质,不仅是对过去的清算,更是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规划。

离婚不仅是情感的终结,更是财产关系的清算。每一份精心规划的保单,在婚姻离散时都需被理性、合法地重新界定。明确保单的法律属性,区分不同情形,运用协商与法律手段,才能妥善处理这一特殊财产,为各自的新生活奠定清晰的财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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