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摘要: 一对新婚夫妇婚后签订了有利一方的财产协议后才被法院撤销。本文以一起日常案例切入,深入解析夫妻财产约定中“欺诈”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并给出实操建议,助你防范财产约定中的“诚实陷阱”。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也涉及财产的交融。不少夫妻选择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来明确财产归属,以求心安。然而,若一方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关键财产信息,这份看似“公平”的协议还站得住脚吗?今天金佳律师通过一个经过脱敏处理的真实案例,为你揭开其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引入:
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不久,双方决定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协议约定,婚后李女士名下的A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与张先生无关。签订协议时,李女士口头表示自己名下只有这一套房产,张先生出于信任未进一步核实。协议签署并公证后,张先生偶然发现,李女士在婚前其实还全款购置了另一套B房产,且一直对外出租,收益可观。张先生认为李女士故意隐瞒重大财产,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婚内财产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财产协议》本质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契约,应遵循《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李女士在签订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协议时,未如实、完整地披露其名下另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该行为足以影响张先生作出是否签订协议以及如何约定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判决撤销该协议。
法律与风险分析: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并非“家务事”那么简单,它同样受《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则的调整。
欺诈的认定是关键: 并非所有未告知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关键在于隐瞒的财产是否“重要”,即该财产信息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决定签订协议、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在本案中,B房产价值高且有持续收益,明显属于重要财产,其隐瞒直接影响了协议的公平基础。
“如实披露”是法定义务与诚信基础: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签订婚内协议前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但基于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契约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商议和签订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协议时,主动、如实披露自身的主要财产状况,是避免后续争议、确保协议效力的重要前提。 刻意隐瞒,可能使协议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一旦协议因欺诈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状态将恢复至协议签订之前,通常需要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分割。这不仅让隐瞒方“算计落空”,还可能因诉讼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得不偿失。
金律师的提示: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的金佳律师提示大家:一份稳固的婚内财产协议,应建立在信息透明和彼此诚信之上。 协议的目的应是明晰权属、减少未来纷争,而非成为一方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如何实操?给你三点干货建议:
坦诚沟通,清单先行: 在正式起草协议前,双方最好能就各自名下的主要资产(如房产、车辆、股权、大额存款、投资等)开诚布公地进行沟通,可以共同拟定一份财产清单作为讨论基础。
书面确认,固定证据: 在协议正文或附件中,可以加入“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自名下财产如附件清单所示,并承诺该披露真实、完整”等类似条款。将披露内容书面化,是防范日后“说不清”的有效方式。
咨询专业,规避风险: 涉及重大财产安排,建议在签署前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律师不仅能帮助审核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还能从实务角度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确保协议能真正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是理性与情感的结合。它需要爱的信任,也需要法律的智慧护航。一份基于充分知情、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才能成为婚姻的稳定器,而非矛盾的引爆点。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专注于婚姻家事、遗产继承领域复杂案件处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兼具法律深度与人性温度的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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