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婚本应是情感的归宿,但若动机不纯,将婚姻作为索取财物的工具,法律将如何认定?本文将通过一个近期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深度解析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作出结婚承诺的法律性质、法律风险,并明确在此情况下彩礼的返还原则。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佳律师将为您提供关键的风险提示与应对策略。
您是否听说过这样的案例:双方相识不久,一方以缔结婚姻为承诺,促使另一方支付了高额彩礼或财物,但婚后不久便感情破裂,甚至迅速离婚。支付彩礼的一方人财两空,不禁要问: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近期,笔者关注到一则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例。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王女士多次以“结婚需要保障”、“老家习俗”等为由,要求李先生支付彩礼、购买首饰及承担其他多项费用,累计数额较大。李先生为促成婚事,陆续支付了这些款项。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仅月余,王女士便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并搬离住所。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缔结婚姻的目的就是为了索取财物,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及贵重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女方结婚的真实目的以及彩礼给付的性质。结合双方相识时间短、婚前索要财物名目多且数额大、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等事实,法院认定王女士的行为符合“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作出结婚承诺”的情形。这种承诺并非基于真挚的婚恋意愿,实质上是以婚姻为形式外壳,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
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而本案的情形,虽不完全等同于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对于 “以婚姻为名索取财物” 的行为,其法律评价的底层逻辑是相同的:即该给付是附有“以成立稳定、真实的婚姻关系为前提”这一条件的。当这一根本目的因一方欺诈性承诺而无法实现时,接受财物的一方继续占有该财物便丧失了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支持了李先生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及贵重物品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律保护基于真实意愿的婚姻自由和财产流转,但绝不支持任何一方将婚姻异化为敛财工具。
金律师的提示:在婚恋关系中,涉及大额财物给付时务必保持理性。无论是彩礼、购房款还是其他贵重物品的赠与,都应注意:
保留证据:对于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提及财物与结婚的关联)、票据等,务必妥善保存。
明确性质: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协议等形式,对大额给付的背景、目的进行明确,避免日后产生“是赠与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的争议。
警惕风险:对于短时间内提出多项财物要求,尤其是将财物给付与办理结婚登记紧密捆绑的行为,要提高警惕,理性判断对方的真实意图。
婚姻建立在诚信与情感基础上,任何试图通过婚姻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矫正。涉及复杂的婚恋财产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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