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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离婚时丈夫偷偷立遗嘱,妻子能分到存款吗?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1月30日|分类:海关商检 |30人看过

最近有这样一起引发热议的案例:一位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突然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瞒着妻子偷偷去公证处立下了一份遗嘱,指定自己名下的全部存款(金额不小,是家庭主要积蓄)在他去世后由自己的父母全部继承,完全排除了妻子的继承权。不久后丈夫去世,妻子在料理后事、整理遗物时才意外发现了这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面对此景,妻子既震惊又无助,她还能分到这笔夫妻共同存款吗?这个案例尖锐地指向了遗嘱继承中一个普遍存在却又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点:遗嘱合法有效,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能完全按照遗嘱执行,法定继承人(特别是配偶)的权利就必然落空?

法律分析:遗嘱有效≠排除全部权利,关键在财产性质认定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核心法律原则:个人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经过公证的遗嘱,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只要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其法律效力通常是受到认可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丈夫在遗嘱中处分的“全部存款”,是否完全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案中丈夫名下的存款,如果是在婚姻期间积累的,无论存在谁的名下,原则上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一份有效的遗嘱,也只能处分立遗嘱人有权处分的部分。就这笔存款而言,其中至少一半的份额本应属于妻子的财产,丈夫根本无权通过遗嘱进行处置。丈夫的遗嘱,只能就属于他个人那一半的存款份额进行指定分配。

金律师的提示: 在继承纠纷,尤其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继承中,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是准确区分和析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与其在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这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遗产继承领域有深入研究的金佳律师在实务中反复强调的要点。如果跳过这一步,直接执行遗嘱,很可能侵害了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那么,案例中的妻子具体该如何主张权利呢?她可以提出“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但诉讼请求的核心并非直接否认遗嘱效力(因为公证遗嘱很难被推翻),而是主张:

先进行财产分割:请求法院确认该笔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明确其中50%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剩余50%属于丈夫的遗产。

再适用遗嘱继承:对于属于丈夫遗产的50%存款份额,按照其公证遗嘱的内容,由其父母继承。
最终,妻子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50%存款,而丈夫的父母则依据遗嘱继承剩下的50%。丈夫通过遗嘱排除妻子继承权的意图,因为触及了法律对夫妻财产制的强制性规定,而未能完全实现。

这个案例给我们普通人的启示在于,订立遗嘱是未雨绸缪的负责任行为,但必须建立在法律认知完备的基础上。否则,一份看似“完美”的遗嘱,可能会在继承发生时引发更多的家庭矛盾与诉讼纠纷。特别是对于家庭主要资产,如房产、大额存款、公司股权等,在遗嘱中处理时,务必先厘清财产权属。个人建议,在处理重大财产遗嘱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或遗产继承律师,对财产性质进行梳理,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且可执行,才能真正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并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亲人之间对簿公堂的悲剧。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遗嘱继承绝非简单的“按纸执行”,其背后涉及复杂的财产性质认定、效力判断与执行程序。我们团队注重从源头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设计无争议的传承方案,致力于通过专业、温情的方式化解家庭矛盾,实现财富的平稳传承。

?一份有效的遗嘱,是意愿的表达;而一份专业、周全的遗嘱规划,才是对家人爱与责任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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