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摘要】 很多人以为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是一回事,实则不然。前者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意思表示;而后者有严格的60天法定期间限制,过期未表示视为放弃。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改编案例,解析受遗赠权的放弃规则、法律风险及实务要点,帮助您避免因不懂法而错失财产权益。
“王阿姨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一个‘再等等看’的念头,外甥女遗嘱里写明留给她的那套房子,就这么‘飞’了。”
这不是虚构的故事,而是基于实务改编的常见情形。王阿姨的姐姐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名下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由妹妹王阿姨继承(严格来说,此处属于遗赠,因为王阿姨并非法定继承人)。姐姐去世后,王阿姨知晓了这份遗嘱。她心想:“这事不急,等处理完姐姐的后事,大家心情平复了再说。” 这一等,就过了两个多月。当她后来去找外甥女(姐姐的女儿,法定继承人)协商过户时,对方却表示,王阿姨从未在姐姐去世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现在时间早已超过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放弃。
王阿姨懵了,放弃?我从来没说过放弃啊!
这里的关键法律点,正是“受遗赠权的放弃”有其独特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意思表示的默认后果相反:对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沉默(不表示)推定为接受;对于受遗赠,沉默推定为放弃。
作出表示的期限不同:放弃继承的期限相对宽松,是“遗产处理前”;而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则有明确的60天除斥期间,从知道受遗赠之日算起,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
王阿姨的案例中,她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姐姐遗赠房产后,超过60天未向遗产管理人(如外甥女)或其他相关人员作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法律上便视同她放弃了这份遗赠。那套房产将转而按照法定继承,由她姐姐的法定继承人(例如其子女)来继承。
金律师的提示:在实践中,很多人混淆了“继承”与“受遗赠”,尤其是当遗赠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或朋友时。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我提示大家务必注意:受遗赠权的接受,必须积极、明确、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这不仅是法律程序,更是对自己权益的主动保护。接受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口头(最好有证据),或直接通过实际管理、占有遗赠财产的行为来体现。切忌想当然地认为“是我的早晚是我的”。
首要风险——期限错过:最大的风险就是忘记60天的“黄金期限”。解决方案:一旦获知被遗赠,立刻在日历上标注提醒,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准备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
证据风险——表示无痕:口头表示如果对方不承认,未来可能产生争议。解决方案: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接受遗赠声明书》),并通过邮寄(保留凭证)、微信文字等方式发送给遗产管理人或部分继承人,保留证据。
认知风险——关系误判:误以为自己是“继承人”而适用“不表态即接受”的规则。解决方案: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孙子孙女、兄弟姐妹、朋友等非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获得财产,法律身份就是“受遗赠人”,必须遵守60日的规定。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律师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金律师坚信:法律的真谛不仅在于厘清权属,更在于修复关系、抚慰人心,让每一份财富传承都体现尊重与温度。
财富的传递,不仅需要情感的纽带,更需要法律的智慧护航。明确权利性质,把握法律节奏,才能让承载着关爱的遗赠,稳妥地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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