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遗嘱设立只是第一步,您是否考虑过未来谁将有序执行它,以及如何支付执行人的报酬?本文结合热点事件与实务案例,探讨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揭示其中法律风险,并提供清晰实用的规划建议,避免家庭因“身后事”再起纷争。
最近,一起因遗产执行引发的家庭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位企业家在遗嘱中指定了信任的亲友作为遗嘱执行人,但未明确其报酬如何计算。企业家去世后,执行人尽职尽责地处理了复杂的公司股权、不动产等资产,耗时近两年。然而,当执行人提出依据其工作量获得相应合理报酬时,却遭到了部分继承人的强烈反对,认为这是“朋友帮忙,不该谈钱”,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因此剑拔弩张,最终对簿公堂。这并非个例,随着高净值家庭增多和财产形式多样化,“谁来管、怎么管、管了怎么算钱”,正成为遗嘱执行中日益凸显的核心矛盾。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意味着,遗产的处理不再仅仅依赖于继承人的自觉与配合,而是可以通过专业、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这一条款为遗产管理人的劳动价值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这短短一句话,在实践中却可能引发巨大的分歧。风险往往就隐藏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之中:
风险一:“友情帮忙”无言价,事后易生纠纷。
如同开篇案例,遗嘱人出于信任指定亲朋好友担任管理人,主观上可能是为了“省钱”或“放心”,常常口头说“辛苦了,不会亏待你”,但并未在遗嘱或书面协议中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如固定金额、资产总额比例、计时收费等)。一旦遗产数额巨大或处理流程复杂,管理人的辛勤付出与其可能预期的回报产生落差,或者部分继承人否认当初的口头承诺,争议便不可避免。
风险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报酬标准需商定或由法院确定。
在继承人之间争议较大、无法推选管理人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常常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报酬,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这个过程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因继承人意见不一而拖延遗产处理进程。
风险三:管理人报酬支付顺序不明,影响执行积极性。
遗产管理涉及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分配遗产等多个环节。报酬应从遗产中支付,但其支付的优先顺序如何?是在清偿债务之前还是之后?若遗产本身流动性不足(如主要为房产),管理人垫付了大量费用却无法及时获得报酬,将严重影响其履职积极性,最终损害全体继承人的利益。
金律师的提示:一份真正能“落地”、能“维稳”的遗嘱,不应忽视遗产管理人及其报酬的明确安排。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长期专注于家族财富传承与遗产继承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提前进行周密的法律安排,是避免身后发生家族内耗的关键。建议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可以同步考虑以下方案:
1. 明确指定与约定: 在遗嘱中或通过单独的委托协议,清晰指定遗产管理人(可以是个人或专业机构),并书面约定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来源及时间节点。这赋予了管理人明确的权限和激励,也给了继承人稳定的预期。
2. 设立遗嘱信托+专业受托人: 对于资产结构复杂、继承人情况特殊的家庭,可以考虑设立遗嘱信托。由专业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即遗产管理人),其收费标准通常有明确约定,具备更高的独立性和持续性,能更专业地处理资产管理和分配。
3. 保留必要流动性资产: 在遗产规划中,确保有一部分易于变现的资产,用于优先支付遗产处理过程中的税费、管理费及管理人报酬,保障流程顺利推进。
规划的智慧,在于预见并化解未来的风险。关于遗产,最深的爱不仅是给予,更是给予得清晰、有序、无憾。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专注为高净值家庭及复杂家庭关系提供系统化、可执行的财富传承与遗产规划法律解决方案,致力于通过法律工具实现家族和谐与资产安全。
关于遗产管理人,您认为是由家人担任更好,还是委托专业机构更合适?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
?一份缜密的遗产规划,其价值不在于纸张本身,而在于它能无声地守护家族的安宁,让爱以最体面的方式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