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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女儿也有权分遗产,一碗水端平了吗?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5日|分类:海关商检 |107人看过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老话如今还适用吗?当父母过世后,是不是只有儿子才有权继承家产?一起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回顾】
近期,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张先生夫妇育有一子一女,老两口名下有房产两套,存款若干。张先生因病离世后,儿子张某独自占用了两套房产,并表示“女儿早已出嫁,是外姓人,无权继承”。女儿张女士几番沟通无果,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女士与张某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最终判决女儿与儿子各继承一套房产及相应存款份额,依法维护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意味着,在法定继承中,儿子与女儿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不因性别、婚姻状况而有所区别。

实践中,部分家庭仍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认为女儿出嫁后就不再是“自家人”,甚至在父母立遗嘱时,将财产全部指定给儿子。这类做法,往往容易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导致诉讼。

从法律上看,若父母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原则上均分。若父母立有遗嘱,则需注意遗嘱的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如果遗嘱内容因性别原因完全排除了女儿的继承权,其效力可能受到挑战。

此外,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而对于有赡养能力却未尽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金律师的提示:在处理家庭遗产继承事务时,建议家庭成员之间加强沟通,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若涉及房产、存款等重大财产,可考虑通过家庭会议、人民调解等方式提前明确分配方案。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等方式,提前做好规划,以避免日后纷争。

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金律师在遗产继承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继承纠纷往往夹杂着复杂的情感与历史因素,处理不当容易导致亲情破裂。我们建议,在尊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贡献与情感需求,寻求最为妥当的解决方案。

法律保障每一位继承人的平等权利。家庭财富的传承,不仅是财产的转移,更是亲情的延续。在遗产分割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是尊重法律,也是呵护亲情。

对于遗产继承,您有什么看法或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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