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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祖父母能否直接“隔代继承”?新规下权利保护有路径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5日|分类:海关商检 |50人看过

阅读摘要: 随着家庭结构变化与《民法典》实施,遗嘱自由下“隔代继承”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结合近期社会热点,解析孙辈在父母去世后,绕过父/母直接继承祖辈遗产的法律可能性、潜在风险,并提供清晰的实务操作指引。

近年来,随着社会家庭观念与财产形态的深刻变化,遗产继承问题已从“家务事”逐渐演变为牵动无数家庭的法律焦点。尤其在多子女家庭或重组家庭中,老一辈希望通过遗嘱直接将财产留给孙辈,绕过自己的子女,这类“隔代继承”的需求与安排日益增多。这背后,既有舐犊情深,也不乏对子女婚姻、债务风险或家庭矛盾的复杂考量。然而,这样的安排是否万无一失?其中又暗藏哪些法律风险?

近期就有这样一个引发热议的真实案例(经脱敏处理):王老先生夫妇育有两子一女。长子常年在外,对父母疏于照顾,且其家庭财务状况复杂,债务缠身。王老先生夫妇担心,若将财产留给长子,最终可能无法惠及自己疼爱的孙子。经过慎重考虑,老两口决定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将名下主要的一套房产和部分存款指定由长子的儿子,即他们的孙子小王单独继承。不久后,王老先生夫妇相继去世。当小王手持遗嘱准备办理继承手续时,却遭到了其大伯和姑姑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遗嘱“不公”,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家庭矛盾瞬间激化。

那么,祖父母通过遗嘱直接将财产留给孙子女,法律上是否可行?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第一、第二顺序中(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祖父母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孙辈,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

这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在于接受遗赠的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六十日的规定是除斥期间,不可延长。案例中的小王,虽然手握遗嘱,但如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或从知道遗嘱内容之日起算)以书面等明确有效的方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将可能面临被视为放弃遗赠的巨大风险,导致祖父祖母的意愿落空。实践中,因不了解此规定而丧失继承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

那么,如何有效操作,确保遗赠顺利实现呢?

金律师的提示: 首先,遗嘱形式务必合法有效。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其证明力最强。亦可选择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但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关于各类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如签名、日期、见证人要求等,稍有瑕疵便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其次,核心在于固定“接受遗赠”的证据。受遗赠的孙辈应在知晓遗赠事实后六十日内,向遗产管理人(如遗嘱执行人)、其他法定继承人(如父母的兄弟姐妹)发送书面《接受遗赠声明书》,并通过邮政快递(保留好邮寄凭证)或公证送达等方式,确保该意思表示能够被证明已送达。最后,积极协商与及时诉讼。在表达接受后,应与相关权利人沟通办理继承权公证或不动产登记等手续。若协商不成,应果断在诉讼时效内(三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效力及遗赠的履行,避免财产被其他继承人处置。

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律师在多年的遗产继承领域实务研究中发现,“隔代遗赠”虽是实现财产定向传承的有力工具,但其成功执行高度依赖于事先的周密法律筹划与事后的严格程序遵循。每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让亲情与财产陷入双输的僵局。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专注于提供家族财富传承与遗产继承争议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注重法律方案的前瞻性设计与执行落地的风险把控,致力于帮助客户实现财产的安全、和谐传承。

传承之意,贵在清晰;权利之护,系于及时。一份合法的遗嘱是意愿的起点,而一份有效的接受表示,才是权利落地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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