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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居间协议里的“买卖”陷阱,一招教你守护财产权益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7日|分类:海关商检 |42人看过

阅读摘要:近年来,房产交易市场热度不减,背后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层出不穷。你是否遇到过一套心仪的房子,却被一纸看似普通的“居间协议”牢牢套住,甚至引发“是中介服务还是房屋买卖”的激烈争议?本文将深度剖析一起典型案例,解读居间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本质差异,揭示隐藏在格式条款中的核心风险,并提供清晰的应对策略,帮助您在房产交易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引入:签了“居间协议”,为何被要求腾房?

最近,我们的团队关注到这样一起纠纷:房东老王将一套房屋委托给某中介公司出售,并在中介的居间服务下,与买家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内容洋洋洒洒十几页,包含了大量关于房屋价款、付款时间、过户手续、违约责任等看似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签约后,小李支付了数十万元款项,并实际入住该房屋。

然而,过了数月,房屋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老王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主张这份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实为一份未完成的居间协议,双方并未成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小李返还房屋。小李则坚称,自己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已入住,合同内容完全覆盖了买卖的所有要素,这理应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老王应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核心就在于:这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它真的能够等同于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吗?

法律分析:居间与买卖,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首先,我们必须厘清两个基本法律概念。

居间合同(或称中介合同)的核心在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方(居间人)的角色是撮合、沟通、协助,其核心义务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成功促成后,中介方收取的是居间报酬(佣金)。合同主体通常涉及委托人(卖方/买方)、居间人(中介)两方或三方。

房屋买卖合同则是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其核心是所有权的转移,合同双方是纯粹的买卖关系,即出卖人和买受人。

那么,一份含有大量买卖条款的“居间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呢?

关键在于“穿透式审查”。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会仅仅依据合同的标题来判断其性质,而是会审查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居间协议可能被“穿透”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内容实质性具备买卖要素: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明确的房屋、双方身份(出卖人、买受人)、总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过户时间等房屋买卖合同的核心必备条款,而关于居间服务的内容(如佣金支付、协调义务等)反而模糊或缺失。

双方的真实意图指向买卖:有证据(如沟通记录、付款凭证)表明,双方在签订时内心真意就是直接进行房屋买卖,而非仅委托中介寻找交易机会。例如,案例中小李支付了符合市场价的巨额房款并实际入住,这一系列履行行为强烈指向了买卖关系。

履行行为突破了居间范畴: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买卖”义务(如大额付款、交房),而未将中介的“促成签约”作为合同生效或履行的前置条件。

金律师的提示:在房产交易中,文书名称只是“面子”,条款内容和实际履行才是“里子”。公众务必警惕某些不规范中介利用复杂的“居间协议”文本,模糊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无论是买方主张继续履行(过户)还是卖方主张合同无效(返还房屋),都将陷入复杂的法律争议,耗时耗力。

风险防范与干货指南

对于买方/意向购房者:

明确合同性质:签约时,务必清楚自己签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居间服务合同》。如果意向是直接购买,应坚持签订标准、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将中介的居间服务内容单独约定在《居间服务合同》中。

保留证据链:所有关于购房意向、价格协商、条件约定的沟通(微信、短信、邮件、录音)都应妥善保存。付款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如“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并保留好所有凭证。

及时办理网签与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应尽快督促办理网签备案,并最终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只有完成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法律上的转移。不要以为住了房子就万事大吉。

对于中介机构:
应规范使用合同文本,明确区分居间服务与买卖交易本身,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合同性质混淆而卷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纠纷,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房东/卖方:
在委托中介时,也需仔细审核其提供的格式文本,确保自身权利义务清晰,特别是关于出售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警惕其中可能隐藏的将“委托出售”转化为“变相买卖承诺”的风险。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执业特点在于,不仅深谙继承法领域的复杂规则与司法实践动向,更深知家庭财产传承中掺杂的情感与人际纠葛。凭借其极强的理解力与同理心,善于倾听与沟通,能从法律与人情的双重角度,为客户提供周全的解决方案,尤其在处理涉及房产等高价值财产的继承、赠与及生前安排规划事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金律师现任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同时担任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其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因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积极的社会担当,荣获2018年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并担任女律师联谊会反家暴法宣传员等社会职务。其提出的专业社情民意信息,曾获得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的重点批示与采纳。

?财产权益的保护,重在未雨绸缪的规划与清晰合法的安排。在处理任何涉及房产、大宗财产的交易与传承问题时,都应首先明确法律关系的实质,警惕名不副实的合同陷阱。

一份文件的性质,往往决定了您权利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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