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摘要】买房人声称自己“限购”,就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房款,这种常见操作在法律上到底站不站得住脚?本文将结合近期热点房产纠纷案例,解读相关法律风险、涉及的法律条文,并给出破解此类合同僵局的实操建议,帮助卖房人维护自身权益,提醒买房人避免“踩坑”。
案例: 最近,某一线城市房价回调背景下,部分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却以“突然发现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调控政策变化导致限购”等理由,单方面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甚至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定金。卖方往往措手不及,不仅交易迟迟未能推进,还可能面临房源“砸在手里”的风险。这类情况在实际交易中并不少见,尤其是随着各地调控政策动态调整,给买卖合同带来了不确定性。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原则和规定,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房人以“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关键在于评估以下几个因素:
1. “限购”事实发生在何时?是否属于合同订立前就存在的客观障碍?
在签署购房合同前,买房人负有对自身购房资格的审慎审查义务。若因自身疏忽(如社保、纳税记录计算错误,或对政策解读不清)而在缔约后发现“资格不符”,那么这一风险和责任通常应由过错方承担,难以直接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换言之,“不知情”未必能免责。
2. 是否存在政策“突变”,导致履行不能?
假如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出台或调整了限购限贷政策,使得买方客观丧失了购房资格,这就涉及了所谓的“情势变更”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究竟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需要严密论证,且不意味着买方可以随意、单方解约。
审慎的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置条款(如“特别约定”或“补充协议”),对买方购房资格、贷款资格等关键条件进行确认,并约定若因买方原因导致资格不符、贷款不足、交易失败的责任归属(如定金罚则、承担卖方损失等)。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责任划分相对清晰。
金律师的提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预期波动、政策调整频繁的背景下,房产买卖双方更应重视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对于卖方而言,签约前核实对方的初步购房资格、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对其资格申明真实性的保证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是保护自身利益的第一步。对于买方,务必在签约前,通过官方渠道或聘请专业人士核实自身资格情况,切勿“想当然”,避免后期陷入被动违约境地。若确因政策“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困难,也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寻求变更合同履行条件(如延长履行期限、调整付款方式等)的可能,而非简单“撂挑子”。
切勿将限购作为任意“反悔”的万能理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严肃的,单方擅自违约,除了可能损失定金(或房屋总价20%以内的违约金上限),还可能面临被诉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诉求。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理性看待市场变化,依法依约行事,是规避纠纷的根本。
房产交易,牵涉利益重大,既是财富规划,也是风险考验。认清规则,尊重契约,方能行稳致远。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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