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协议,两种命运,房产归属的关键竟在于你签下的是“赠与”还是“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房产“给”另一方,这种常见的家庭财产安排,在法律上却可能走向截然不同的结局。是“赠与”还是“财产约定”?这个看似微小的区别,决定了房产在离婚时能否被轻易撤销。
01 核心争议
夫妻间关于房产的协议,性质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同样的“过户”承诺,在不同案件中可能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或夫妻间赠与,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2015年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惠某将婚前个人房产先后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后又变更为妻子侯某单独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次变更是夫妻财产约定,受婚姻法规范,不可撤销;第二次是赠与行为,受合同法规范,因妻子存在婚外情,丈夫可行使撤销权。
然而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两次变更均属赠与行为,均可适用合同法,丈夫有权撤销两次变更。
02 本质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法律性质与目的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财产制选择。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种约定旨在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建立夫妻间的财产制度框架,具有持续性和全面性,不仅约束现有财产,也约束未来取得的财产。
而夫妻间赠与则是针对特定财产的处置。它仅改变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不涉及夫妻财产制的整体选择,也不约束其他财产。
其本质是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赠与人往往出于维系或促进婚姻关系的期待而为赠与行为。
03 法律后果
性质认定的不同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与权利后果的巨大差异。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一旦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合意,约定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无需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双方均应履行约定。
而对于夫妻间赠与,特别是房产赠与,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意味着,即使签订了赠与协议,只要房产未过户或未公证,赠与人随时可能反悔。
04 关键识别
如何判断一份协议属于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关键在于审查协议的内容与范围。
如果协议仅涉及某一项或几项特定财产的归属变更,而不涉及夫妻其他婚前婚后财产的总体安排,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
例如,丈夫立字据“将我名下的A房产赠与妻子”,这属于典型的赠与。
反之,如果协议采用“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均归共同所有”等表述,建立了系统的财产归属规则,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协议名称叫“赠与协议”,如果其内容实质上构成了对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仍可能被认定为财产约定。
05 风险防范
鉴于两者法律后果差异巨大,在签署相关协议时需格外谨慎。
首先,明确协议性质。在协议标题和内容中清晰表述意图。若希望约定立即生效、不可随意撤销,应明确使用“夫妻财产约定”的表述,并按照《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三种模式进行约定。
其次,及时办理公示手续。无论是财产约定还是赠与,为强化效力、避免争议,最稳妥的方式是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对于房产赠与,还可考虑办理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最后,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限制离婚自由为目的的财产协议条款,可能因侵犯婚姻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金律师的提示:婚姻中的财产安排,既是情感的体现,更是法律的行为。一纸协议签下前,务必厘清其法律性质。
将个人房产“给”配偶,是选择建立一种财产制度,还是进行一项特定赠与?这决定了未来面临婚姻变故时,这份承诺是否还能被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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