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佳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收养不是“家务事”,这四条法律红线碰不得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分类:海关商检 |81人看过

?【阅读摘要】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将产生与生父母子女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收养绝非简单的“家庭合意”,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原则。本文将结合近期社会热议的收养案例,解析《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必须遵守的四大核心原则,并揭示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与家庭隐患。

最近,一则关于“私下送养”引发纠纷的新闻引发广泛讨论。当事人出于好意收养了亲友的孩子,未办理正规手续,多年后因抚养、继承等问题产生激烈矛盾。这并非个例,许多收养纠纷都源于对法律原则的忽视。收养,本质上是法律行为,必须被纳入法律框架内审视。

首先,最核心的原则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这是《民法典》收养章节的灵魂。它要求一切收养活动必须以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为最高准则。这意味着,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品德健康、抚养教育能力,以及能否为被收养人提供稳定、温暖的家庭环境,是法律审查的重点。例如,若收养人自身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重大瑕疵,即便双方自愿,法律也可能不予认可。金律师的提示: 这一原则是刚性要求,它保障的是孩子的基本人权和成长福祉,绝非可以变通的“软指标”。

其次,是“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合法的收养关系,既保护被收养人获得抚养、教育、继承的权利,也保障收养人享有合法的监护权和获得赡养的权利。法律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也禁止任何一方在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是权益保障的基础,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才正式成立。

第三,“平等自愿原则”至关重要。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收养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征得孩子本人同意;二是收养人与送养人须自愿达成协议。任何强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收养行为都是无效的。现实中,有的家庭为“过继香火”或处理非婚生子女,忽视孩子意愿,这为日后关系恶化埋下伏笔。

第四,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收养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例如,法律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有特别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有违伦理的情况发生。收养动机必须纯洁,程序必须阳光,一切“暗箱操作”或带有不正当目的的收养,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受到谴责。

忽视这些原则,风险是巨大的。从法律上看,可能导致收养无效,使得抚养付出、财产继承等失去依据;从情感上看,极易引发家庭内部矛盾,对成长期的孩子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理伤害。

金律师的提示:建立收养关系前,务必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对收养人、送养人资格,收养程序进行合规审查。一份合法的收养协议与登记,是对孩子未来最坚实的保障,也是对两个家庭长远安宁的负责。

收养,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与情感契约。它因爱而生,更需依规而行。唯有将爱心置于法律的轨道内,这份没有血缘的亲情,才能走得稳固而长远。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服务特色: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尤其擅长处理涉及收养关系、继承规划、家庭财产协议等复杂家事法律事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温度、有深度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文末互动:关于收养的原则与手续,您还有哪些疑问?或者您身边是否有因收养程序不完备而引发的真实故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讨论,共同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