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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金佳:遗嘱中设立居住权,合法吗?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153人看过

阅读摘要: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探讨遗嘱中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法律依据、常见风险及实务操作要点,帮助读者避免遗产纠纷,保障权益。

近日,一则“老人遗嘱为保姆设居住权引家庭矛盾”的新闻引发热议。七旬李大爷去世后,遗嘱中明确将其名下房屋的终身居住权赋予照顾他多年的保姆王阿姨,但子女们认为遗嘱不公,要求撤销居住权条款。类似纠纷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日益增多,那么,遗嘱中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是否合法?如何操作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案例引入:居住权纠纷的典型场景

(案例已脱敏处理,人物均为化名)
张先生晚年独居,因子女长期在外地工作,聘请了护工刘女士照料生活。临终前,张先生通过自书遗嘱,将名下唯一房产的继承权留给子女,但同时为刘女士设立了“终身居住权”,以感谢其多年陪伴。张先生去世后,子女要求刘女士搬离,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中居住权条款符合《民法典》规定,但需完成登记手续方能生效,最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法律分析:居住权的设立条件与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遗嘱形式合法:自书、代书、公证遗嘱等均需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形式要求(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居住权对象明确:需指定受益人、居住范围(如特定房屋)和期限(如终身或固定年限)。

登记生效原则: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若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受益人无法对抗第三人(如房屋买受人)。

常见风险提示

遗嘱效力争议:若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如未签名)、或立遗嘱人意识不清,居住权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与继承权冲突:居住权可能影响继承人实际使用房屋,易引发家庭矛盾。

登记程序疏漏:实践中,近半数纠纷因未及时办理登记导致居住权“悬空”。

解决方案:如何稳妥设立居住权?

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公证程序可最大程度减少形式瑕疵风险,尤其适合高龄或财产关系复杂的家庭。

明确居住权细节:在遗嘱中写明居住的起止时间、维修责任分担等,避免后续争议。

生前同步办理登记:立遗嘱人可在生前协同受益人向不动产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或嘱托继承人在遗产处理时配合登记。


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律师在遗产继承领域深耕多年,她指出:“居住权制度旨在保障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但若设计不当,反而会加剧家庭纠纷。建议立遗嘱时提前与继承人沟通,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兼具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结语:提前规划避免“身后之乱”

居住权设立并非“一纸遗嘱”那么简单,需统筹考虑法律要件与家庭情感。通过规范遗嘱形式、完善登记流程,方能实现“老有所养”与“遗产传承”的平衡。

互动话题:您是否遇到过类似遗产规划难题?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见解~

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风险提示:遗嘱设计需个案分析,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服务特色:注重法律方案与家庭和谐的统一。
黄金句子:“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遗产规划应有温度——提前行动,让善意不被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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