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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律师金佳:见面礼非彩礼,法律如何界定?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4日|分类:海关商检 |167人看过

摘要: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未表达结婚意愿的“见面礼”为何属于礼节性赠与而非彩礼,帮助读者厘清法律界限,避免婚恋纠纷中的常见误区。文章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近日,一起因相亲见面礼引发的纠纷引发热议:男方在初次见面时赠送女方万元红包,后因感情破裂要求返还,却被法院驳回。这类案例在生活中并不罕见,许多人对“见面礼”的性质存在误解。事实上,若赠与发生时未明确表达结婚意愿,此类财物通常被视为礼节性赠与,而非受法律特殊规制的彩礼。

案例引入:一场相亲引发的“礼金”风波
(案例已脱敏处理,人物均为化名)
张某与李某经亲友介绍相亲,初次见面时,张某为表诚意,赠与李某5000元作为“见面礼”。双方后续交往平淡,未谈及婚嫁,半年后关系自然终止。张某要求李某返还礼金,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李某则认为这属于普通赠与。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赠与时未明确结婚意图,且双方交往中未涉及婚约,该款项属于礼节性赠与,李某无需返还。

法律分析:彩礼与礼节性赠与的三大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婚姻未成立,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关键看三点:

主观意图:彩礼需明确以结婚为条件,如双方已谈婚论嫁或见家长时提及婚期;礼节性赠与则基于人情往来,如节日红包、见面礼等。

金额与场合:彩礼通常金额较大且与当地习俗挂钩;见面礼多为象征性表达,金额适中。

证据链条:彩礼往往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佐证结婚意图;礼节性赠与则缺乏此类证据。

风险提示:误判性质可能“人财两空”
若将普通见面礼误认为彩礼,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诉讼。赠与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受赠人则可能面临名誉损害。尤其在现代婚恋中,短时间交往或相亲场景下的财物往来,更需谨慎定性。

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她指出:“为避免纠纷,建议赠与方在给付财物时明确性质,如口头说明‘这是见面礼’而非‘彩礼’;受赠方可通过短信或微信确认意图。若金额较大,最好留存书面记录。”

实用干货:三步区分赠与性质

事前沟通:赠与前口头或书面表达意图,如“一点心意,不必有压力”。

金额控制:礼节性赠与不宜超过日常人情往来标准,避免与彩礼混淆。

证据保存: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如写“见面礼”),避免使用“聘礼”等敏感词。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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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句子:法律不保护盲目的人情,只认可清晰的意图——婚前财物往来,明确性质方能护身安心。

互动话题:你在婚恋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礼金”困惑?欢迎分享经历,共同探讨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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