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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金佳:居间协议有买卖合同条款,算正式合同吗?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1日|分类:海关商检 |47人看过

摘要:一份签署了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核心条款的《居间协议》,能否被认定为正式买卖合同?卖家反悔是否构成违约?本文结合最新案例解析法律边界。

一、黄金开头:一份"完整"居间协议引发的千万纠纷

2025年初,上海买家李某通过中介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明确约定总价680万、首付比例、过户截止日及违约金条款。签约后房价骤涨,卖家张某以"只是意向书"为由拒绝履约。李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法院最终判决:具备核心条款的居间协议即为本约合同,卖家需配合过户。(注:案例经脱敏处理)

二、法律焦点:预约与本约的三大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495条及最高法判例,区别预约与本约的关键在于:

意思表示穿透:协议是否明确排除缔约义务?本案协议载明"双方不再就本房屋另行签约",直接锁定交易意向。

条款完备性:如包含标的物权属信息、价款支付方式、交割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即具备可执行性。

待决条款性质:约定"贷款未获批可解约"属履行条件而非合同生效要件,不影响合同成立。

金律师提示:居间协议名称≠法律性质!中介提供的格式文本若包含全部核心条款,即便名为"居间协议"或"意向书",司法实践中仍倾向认定为本约合同。

三、风险警示:签字即责任的三大陷阱

格式条款免责陷阱
某协议标注"若卖家需配合办理抵押解除,过户时间自动顺延",买家未留意此条款导致错过限购资格窗口期,损失定金30万。

模糊表述埋雷
"税费各自承担"未区分契税、增值税归属,过户时对满五唯一税费承担产生争议,交易拖延引发违约金。

生效条款冲突
同时约定"签字生效"和"需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人事后拒绝追认时,合同效力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四、实操指南:签约四步避险法

名称与实质双审查
在协议首部添加:"本协议载明条款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取代双方前期所有磋商内容"。

必备条款缺一不可
使用表格式清单核对:标的物坐落(精确至门牌号)、价款(大小写一致)、付款节点(精确到日)、过户/交房条件。

生效条件避坑
删除"需配偶签字确认"等不确定条款,改为"卖方承诺已获共有权人授权,否则承担双倍定金责任"。

争议条款显性化
对居间协议中的手写补充条款,拍摄签署过程视频,并由三方捺印确认。

金律师结语
房屋交易从不是简单的签字画押,每一处空白条款都可能成为决堤之口。在契约精神与利益博弈的角力场,法律要做得不只是定分止争,更是用规则为诚信铺路。

服务声明:本文仅作知识共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请勿直接援引适用。

高级资深房产专业律师金律师:执业近20年房产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产部门主任,获评上海市宝山区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注:执业信息仅供专业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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