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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金佳:转按揭批不下,买家真得付违约金?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0日|分类:海关商检 |246人看过

?核心提示:买房时转按揭贷款失败,购房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和法律分析,揭示常见的合同风险、免责例外以及应对策略,避免购房者陷入纠纷漩涡。

你是否曾幻想换房后通过转按揭省去首付压力?最近,小王的故事在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作为一名80后上班族,他在2023年看中海淀区一处二手改善房,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转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然而,贷款银行审查后以“收入流水不足”为由拒贷,卖家要求小王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这让小王叫苦不迭:明明自己已尽力申请,为何银行失误却要他“背黑锅”?类似场景在金融监管收紧的今天频发,购房人该如何规避风险?今天,我们通过法律视角深挖这一问题。

案例重现:小王的经历虽化名处理,却源于真实市场背景。当前,房贷审批趋严,转按揭成功率下滑(据行业数据,部分地区拒批率超30%)。小王在合同中承诺“确保贷款获批”,卖家据此指责他违约。法院审理后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认为,小王虽无恶意,但因合同明确“买家负责贷款风险”,其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法官也指出,如果买家能证明拒贷不可控,如银行政策突变,责任可减或免。这个案例揭示:转按揭能否成功,买方责任关键在合同约定和主观过错。

法律风险分析:转按揭本质是一种贷款方式,其风险源于购房合同约定。结合《民法典》第509条和第577条分析:

买方违约风险点:合同常约定“买方需确保贷款获批”,这视为“义务性条款”。如买方未提交完整材料或隐瞒信息导致拒贷,卖家可索赔违约金(通常为房价5-15%)。

免责例外情形:买方若能证明拒贷非己方错误,依据《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规则免责。例如,银行系统故障、政策调整(如房贷收紧令)或卖家提供的房产证问题影响评估。法院审理中,法官会考量买家“善意履行义务”的程度。

实务误区警示:许多购房者误以为“只要银行拒贷,我就无责”,但法律重在看合同内容和过错举证。如果买方草率承诺风险条款,易埋下隐患。

金律师的提示:作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佳律师专注于房产法律实务研究。她强调:“转按揭风险常被低估,买家应审慎签署合同。建议在签约前要求添加‘贷款未批免责条款’,如写明‘如因政策原因拒贷,买方不担责’。同时,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这不仅能避免冤枉‘背锅’,还能体现契约精神。”金佳律师以同理心著称,她提醒:智慧购房首在防患未然。

解决方案:从案例看,买家学了就能用的干货有三步:

合同筛查:签约时务必审查“贷款责任”条款,反对模糊表述,争取补充“免责”约定。

证据积累:申请过程中保持与银行沟通记录,一旦拒贷立即通知卖家,减轻后果。

争议化解:非诉阶段主动协商;若涉诉,可诉诸“过错分担”原则维权。记住,预防是王道!

互动话题:你在购房中遇到过贷款难题吗?欢迎评论分享你的经历,我们一同探讨如何避坑!

高级资深房产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房产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房产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风险提示:购房是人生大事,理性选择才能守护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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