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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金佳:房屋买卖设抵押,竟不能优先受偿?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189人看过

摘要

房产交易中,买家为担保合同履行向卖家抵押房屋,遭遇债务纠纷时能否优先受偿?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盲区,附实务风险应对指南。

案例引入
2023年,上海静安某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周女士为证明履约诚意,将名下价值6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卖方张先生并签订抵押合同。后因周女士对外欠债,房屋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张先生主张其抵押权应优先受偿,法院判决却令其愕然——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焦点
《民法典》第402条明定: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本案中张先生虽持有抵押合同,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权利仅具债权效力,无法对抗其他已办理登记的债权人。

超级优先权误区
需特别注意:
1??《民法典》416条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权"(注:买家贷款购买标的物时,贷款机构可就该物享有优先权)
2?? 仅适用于动产抵押
3?? 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担保

金律师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抵押担保需三步避险:

即时登记:签约后48小时内启动抵押登记程序

权证监管:将房产证移交第三方监管平台保管

预告登记:在网签阶段同步办理预告登记锁定产权

实务数据警示
2024年上海市一中院数据显示:涉房产抵押纠纷案件中,因未办理登记导致权益落空的比例高达73.8%,平均损失标的额达287万元。

服务特色

房产交易如同雷区穿行,每个签名都承载着半生积蓄。当抵押担保成为"白条承诺",法律程序才是真正的保险锁。

互动话题
您在房产交易中是否遇到过类似抵押担保陷阱?欢迎分享经历共同探讨避险方案(提示:评论区勿透露个人信息)

高级资深房产律师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专注房产诉讼与矛盾化解,兼具法律深度与人文温度。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产部主任,获评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以系统性风控方案守护万千家庭核心资产,独创"三维产权保全机制"助委托人有效规避不动产纠纷。

黄金结语登记薄上的一行记录,胜过箱底十份契约——权属确认的每个昼夜,都在为财产安全铸造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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