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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金佳:合同无效的5大法律依据,不懂可能吃大亏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1日|分类:海关商检 |132人看过

【阅读摘要】签订合同并非万事大吉,若触碰法律红线,合同可能自始无效。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解析《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五大法律依据,助您避开交易雷区,保障自身权益。

近日,上海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家王某看中一套低价房源,签约付款后却发现卖方并非真实房主,而是伪造证件骗取定金。法院最终认定该合同因欺诈且损害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王某虽追回部分损失,却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这类事件在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法律究竟如何认定合同无效?《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特指“强制性规定”,例如购买小产权房、买卖禁止流通物等合同,均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若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样无效。比如代孕协议、赌债偿还协议等,即便双方自愿签订,也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受法律保护。

三、虚假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常见的“阴阳合同”就是典型例子——为避税签订低价备案合同(阳合同),实际履行另一份真实合同(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通常按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效力,但虚假合同本身无效且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与亲友虚构房产买卖合同转移财产,该合同即可因恶意串通被认定无效。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签订的重大资产处置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否则合同无效。

金律师的提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性及意思表示真实性。建议重大交易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审查,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损失。

结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签订合同时多一份谨慎,履行合同时多一份规范,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

——高级资深房产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房产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房产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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