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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夫妻分居期间抢孩子,法律怎么判?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1日|分类:海关商检 |341人看过


婚姻破裂时,一方擅自带走孩子拒绝另一方探视,看似“爱子心切”,实则可能构成监护权侵权。

2021年7月,河北保定一对夫妻分居期间,李先生和母亲刘女士强行带走了8个月大、尚在哺乳期的女儿,拒绝让妻子张女士探望。
张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却被判决不准离婚,无法通过抚养权诉讼解决孩子归属问题。绝望之下,她以监护权纠纷起诉。

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她“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孩子”。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孩子暂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李先生享有探望权。

这一判决成为全国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胜诉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228号指导案例发布。



01 法律分析:分居期间监护权的平等性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在该案中,李先生及其母亲刘某擅自带走哺乳期婴儿,拒绝母亲张某探望,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喂养。
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不仅剥夺了孩子获得母爱的权利,也侵害了母亲平等的监护权。

金佳律师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仍是共同监护人。即使分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剥夺对方的监护权利,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02 分居期间孩子抚养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第228号指导案例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
对夫妻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法院可参照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

具体而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孩子被带走时仅8个月大,法院参照适用该原则,判决暂由母亲直接抚养。

同时,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对方探望的义务

判决明确张女士需对李先生探望孩子予以协助配合,保障父亲监护权的实现。

03 监护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可能面临严重后果

除本案中的抚养权变更外,极端情况下可能触发监护权撤销程序。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父母有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
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即使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程度,抢夺藏匿行为也会在后续离婚诉讼中产生不利影响。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孩子生活稳定性,但抢夺行为本身会受到否定评价。

金佳律师提示:离婚诉讼中,抢夺孩子不必然获得抚养权。法院仍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抢夺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04 维权路径与风险防范

面对婚内监护权侵害,可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暂时直接抚养方;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抢夺、藏匿子女;
收集侵权证据,包括拒绝探视的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

特别提醒:分居期间应书面约定子女抚养安排

即使情感破裂,也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子女照料、探视等事项,避免后续纠纷。

金佳律师提示:哺乳期妇女权益受特别保护。本案中孩子被迫中断母乳喂养成为法院重要考量因素,母亲可据此主张权益。


服务特色

专设婚姻团队,全程隐私保护(案件结束后敏感信息物理粉碎),及时响应,配备进度管理助手,定制诉讼、调解协议、亲子关系论证方案。

婚姻破裂时,孩子不应成为争夺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228号指导案例彰显了法律对平等监护权的保护力度,任何以爱为名的抢夺都可能构成侵权。

正如保定中院所指出:“男方的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

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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