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墓碑署名引发的家庭纠纷,八旬继父将六旬继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父子关系,法院判决却出人意料。
北京市海淀区,年过八旬的孙某恕将继子小孙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长达60年的继父子关系。起因是孙某恕妻子去世后,墓碑署名问题引发家庭冲突。
法院审理发现,小孙2岁起随母亲与孙某恕共同生活十余年,已形成抚养关系。尽管双方近40年独立生活、鲜少往来,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孙某恕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背后,折射出法律对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的审慎态度——即使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法院也未必支持“断绝关系”。
01 法律定性,拟制血亲的法律地位
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之间便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这种关系一旦建立,不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终止而自然解除,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民法典》第1072条明确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法律上视同亲生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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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诉讼可行性,特定情形下的解除路径
尽管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认可在特定情形下可解除此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再婚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
这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生父母死亡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也可参照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处理。
江苏如东县法院曾调解解除一对继父子关系,但判决继子一次性支付继父赡养费15000元。这显示即使关系解除,继子女的赡养义务未必完全免除。
03 裁判考量,法院判决的四大关键因素
法院在判断是否解除关系时,会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
相互依赖程度。生父母均死亡且继子女未成年的,一般不予解除;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子女的,即使继子女成年也不予解除。
共同生活状态。双方长期独立生活,难以恢复共同生活状态的,一般应予解除。如山东金乡县案例中,因生母与继父分居九年,法院认定抚养关系已自然解除。
经济与生活支持。成年继子女长期未对继父母进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与经济支持的,可能支持解除。
关系恶化程度。只有存在实质性矛盾导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且经调解无和好可能时,才可判决解除。
在孙某恕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矛盾主要发生在小孙与孙乙(孙某恕亲生女儿)之间,继父子间无实质性矛盾,故不支持解除。
04 风险防范,关系处理的实务建议
诉讼解除不是唯一途径。协议解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且能更好维护家庭和谐。上海曾有一例通过家庭会议达成解除协议,并经公证确认的案例,避免了诉讼对抗。
未成年子女权益优先。如广西横州法院处理的李某案所示,未成年继子女的权益是首要考虑因素,除非存在虐待等情形,否则不予解除。
赡养义务可能延续。江苏法院网案例表明,即使解除关系,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仍应承担一定的赡养扶助义务。
金佳律师的提示:关系恶化时应及时保存证据,包括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但解除关系应是最后选择,建议先尝试家庭调解或心理咨询。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事团队可为重组家庭提供专业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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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仅评判关系能否解除,更衡量情感是否真正断裂。在孙某恕案中,法院的判决传递出明确价值导向:六十年的父子情谊,不会因墓碑上的一个名字而消失。
正如主审法官所言:“拟制血亲的解除标准应高于一般法律关系,只有当亲情纽带彻底断裂,无法期待任何修复可能时,法律才为这段关系画上句号。”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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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平.(2012). 继子女应当负担赡养义务. 江苏法院网.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诉讼可行性
: 以案释法丨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如何解除?
: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如何解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