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婚姻从未存在——当艾滋病成为婚姻中的秘密,法律赋予无过错方撤销权而非离婚的选择。
2021年,上海一对新婚夫妇刚领完结婚证,第二天丈夫就坦白了一个隐藏8年的秘密:他是艾滋病患者。妻子立即终止妊娠并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新规撤销了这段婚姻,而非判决离婚。
这不是个例。四川雅安一名女子婚后半年在丈夫包里发现抗艾药物,追问下才得知丈夫婚前已确诊艾滋病;北京密云区一名女子在生育后才发现丈夫确诊艾滋病多年。这些案件均以撤销婚姻告终。
一、法律如何认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金佳律师提示:艾滋病虽不再是不治之症,但因其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其认定为“重大疾病”。婚前隐瞒此类疾病,直接侵害了配偶的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
二、为何是“撤销”而非“无效”或“离婚”?
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2001年《婚姻法》曾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婚姻无效情形。但《民法典》实施后,此类情况改为可撤销婚姻,将选择权交给当事人。
与离婚的本质差异: 撤销婚姻意味着婚姻自始无效,法律上视为“从未结婚”,户籍状态恢复为“未婚”;而离婚是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状态为“离异”。财产分割上,撤销婚姻按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并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三、行使撤销权的关键要点
时效限制: 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海案件中,妻子在发现次日立即起诉,完全符合时效要求。
证据固定: 医疗记录、药物照片、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隐瞒疾病的证据。北京密云案件中,妻子通过调取丈夫2014年的确诊记录获得关键证据。
医学评估: 即便如上海案例中丈夫所称“已无传染性”,或四川案例中妻子未被感染,均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隐瞒行为本身即构成法定撤销事由。
金佳律师提示:实践中存在“多次暗示患病但未明确告知”的争议。如上海案件中丈夫辩称曾告知“患严重疾病”,但法院认为模糊表述不构成有效告知。如实告知需明确疾病名称、程度及后果。
四、撤销婚姻后的权益救济
无过错方可主张:
返还彩礼、首饰等婚前财产
主张多分同居期间共有财产
请求损害赔偿(包括医疗检查费、精神损害等)
确保子女抚养权安排(撤销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的本质是坦诚相待。当艾滋病成为婚前的秘密,法律为被欺骗的一方打开了撤销之门——不是结束婚姻,而是宣告它从未真正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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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及非诉谈判。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
社会职务: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社法委委员,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
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服务特色:专设婚姻团队,全程隐私保护(案件结束后敏感信息物理粉碎),及时响应,配备进度管理助手,定制诉讼、调解协议、亲子关系论证方案。
婚姻是共同面对风雨的承诺,而非单方面承受风险的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