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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律师金佳:家暴方能否因对方过错获得抚养权?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8日|分类:海关商检 |87人看过


摘要:即使受暴方存在一定过错,施暴方也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是抚养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核心在于阻断暴力代际传递,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一、典型案例:受暴方过错不改变施暴方丧失抚养权的原则

王女士(化名)长期遭丈夫李某家暴,多次报警并申请人身保护令。诉讼中,李某以王女士“曾因争吵动手还击”为由,主张其存在过错,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法院审理认为:

  1. 家暴行为的独立性:家庭暴力认定与受暴方过错无关。李某的施暴行为已被多次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固定。

  2.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孩子长期目睹父亲殴打母亲,出现恐惧、逃避回家等心理问题,符合“间接受害者”特征。

  3. 裁判结果:判决离婚,子女由王女士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并限制探视频率。

金佳律师提示:家暴案件中,受暴方的“过错”(如情绪失控还击)不构成施暴方获得抚养权的理由。法院重点审查暴力行为本身及其对子女的潜在危害。


二、法律分析:家暴对抚养权归属的三大决定性影响

  1. 直接排除施暴方抚养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涉家暴离婚案中,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关键逻辑:暴力行为反映施暴方缺乏情绪控制与责任意识,可能将暴力习得传递给孩子。

  2. 受暴方过错不抵消家暴危害 即使受暴方存在情感或经济过错(如收入低、争吵还手),法院仍优先考量暴力环境对子女的创伤。例如: 子女目睹家暴可能导致抑郁、行为障碍,等同于心理虐待。 施暴方常以“对方过错”模糊焦点,但法律禁止将家暴归咎于受害者。

  3. 子女意愿的参考性受限 若子女因恐惧或“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表示愿随施暴方生活,法院需结合心理评估综合判断。 例如:一案件中9岁男孩当庭反复改口,法官最终依据其躲避父亲的行为,判决由母亲抚养。



三、特殊情形:施暴方获得抚养权的例外条件

法律并非绝对“一刀切”,但例外情形严苛:

  1. 受暴方完全丧失抚养能力 如受暴方患重大疾病、无经济来源且无亲友支持,法院可能将子女交由社会福利机构而非施暴方。

  2. 施暴方已彻底改正且环境安全 需出具心理治疗证明、社区监督报告,并经子女心理评估确认无风险。 实践难点:家庭暴力的习得性与复发率高,此类证据极少被采信。



四、维权策略:受暴方如何巩固抚养权主张

  1. 证据固定 及时报警并索要《家暴告诫书》,保存伤情照片、医疗记录;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施暴方接近子女学校。

  2. 经济能力准备 即使暂无收入,可提供父母协助抚养承诺、技能培训计划等,证明抚养可行性。

  3. 心理干预支持 带领子女接受心理咨询,出具创伤评估报告,佐证暴力对其负面影响。

金佳律师团队服务特色:专设婚姻家事团队,全程隐私保护(案件结束后敏感信息物理粉碎),定制诉讼、调解、亲子关系论证方案,配备进度管理助手。


结语:家庭暴力是文明社会的毒瘤,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关乎代际救赎。法律的天平上,儿童利益永远是那颗最重的砝码。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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