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佳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律师金佳:夫妻都有过错,还能要离婚损害赔偿吗?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6日|分类:海关商检 |100人看过

摘要:夫妻双方均存在重婚、同居、家暴等法定过错时,离婚时能否互相索赔?本文结合案例与法律规则,解析法院裁判逻辑与维权路径。



一、典型案例:互相伤害的婚姻,索赔双双被驳回

陈某(男)与林某(女)婚后矛盾不断。陈某长期对林某实施家暴,林某不堪忍受,与邻居小伙同居。离婚时,陈某以林某“同居”为由索赔精神损失10万元,林某则以家暴致身心受损反诉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均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陈某家暴、林某同居),互不支持赔偿请求。



二、法律规则:双方有过错,均丧失索赔权

《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无过错方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进一步规定:

“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的,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核心逻辑:
  1. 制度初衷是补偿无辜者:损害赔偿是对无过错方因婚姻破裂所受损失的救济,双方均有过错时,不符合“无过错方”这一前提。
  2. 过错相抵,难以量化:双方过错交织时,法院难以精确衡量各自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如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害混同),故统一不予支持。


三、例外探讨:经济损害能否单独索赔?

有观点认为,若一方过错主要造成精神损害(如同居),另一方过错突出表现为经济损害(如家暴致残),可允许经济损害方索赔。例如:

丈夫与他人同居(精神损害) + 妻子家暴致丈夫伤残(经济损害) → 丈夫或可主张医疗费赔偿。 但司法实践从严把握:目前法院仍遵循“双方有过错即不支持”的规则,避免举证困难与裁判尺度不一。


四、实务提醒:无过错方如何避免“索赔落空”?

  1. 及时主张权利
  2. 协议离婚保留权利
  3. 聚焦证据收集


金佳律师的提示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对婚姻中‘无辜者’的盾牌,而非‘过错博弈’的武器。双方均有过错时,法院的裁判导向是‘各担其责’,而非互相追偿。建议当事人: 避免以过错对抗过错:发现配偶过错时,切勿以违法方式报复(如出轨后家暴),否则将丧失法律保护; 优先争取财产分割倾斜:即使无法索赔,可主张对方过错导致夫妻财产减少(如赠与第三者财产),要求多分财产。”


结语:婚姻中的伤害从无赢家。当感情走到尽头,理性厘清法律责任,是对自己最后的负责。
互动话题:您身边是否有“双方互有过错”的离婚案例?您认为法律是否应支持部分索赔?欢迎留言探讨!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服务特色:专设婚姻团队,全程隐私保护(案件结束后敏感信息物理粉碎),及时响应,配备进度管理助手,定制诉讼、调解协议、亲子关系论证方案。

黄金句子:“法律不鼓励以错纠错,但永远守护被撕裂的善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