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律师金佳:一方重婚,离婚时另一方能要求婚姻损害赔偿?
丈夫离家近十年,另组家庭并因重婚罪被判刑,独自抚养孩子的妻子在离婚时能获得多少赔偿?
江苏李某的遭遇令人心酸:丈夫陈某1992年与她结婚后,2004年开始外出务工,随后与家里断了联系。更令人愤怒的是,陈某2009年在湖南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3年6月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当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1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支持了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个金额虽不及李某预期,却彰显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
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为遭遇配偶重婚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01 重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为婚姻无过错方筑起法律防线。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将重婚列为五大过错行为之首,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严重不忠行为的否定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成为关键证据。如广州一起案件中,法院依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甲犯重婚罪,支持了陈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类似地,重庆小丽在离婚诉讼中,因丈夫小谭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获得了2万元离婚损害赔偿。这些案例表明,法院对重婚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普遍予以支持。
02 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双重保障机制: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针对因重婚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的抚慰。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多重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需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责任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例如山东一起案件中,张某因重婚被判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认定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最终判令其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而前文提到的李某案中,法院在判决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时,特别考虑了李某“独自抚养儿子长大成人,付出较多心血”的事实。
03 权利行使的关键要点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需把握诉讼时效节点。根据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若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可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未提出而二审提出的,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另行起诉。
实践中常见误区是混淆不同救济途径。需注意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偿:前者针对重大过错行为,后者是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
二者可同时主张,但适用条件不同。如山东张某案中,妻子李某同时主张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经济补偿,法院支持了前者但驳回了后者,因其未能证明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
金佳律师提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照顾,但需准备充分证据链,包括重婚刑事判决书、同居证据、子女抚养证明等。
04 财产分割的倾斜保护
除损害赔偿外,法律还赋予无过错方财产分割优势地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山东张某重婚离婚案中,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5万元,法院判决李某(无过错方)分得12万元,张某(过错方)仅分得3万元,按照80%:20%的比例分割。
这种“双重保护机制”——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倾斜——形成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立体保障体系。在丈夫重婚并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妻子不仅获得了精神损害赔偿,还在财产分割上获得了四倍于过错方的份额。
维权路径选择至关重要。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作为被告则可在不同意离婚时单独提起诉讼。
上海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妻子在丈夫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因在一审中未及时主张,最终只能通过二审调解获得赔偿。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
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婚姻如同瓷器,破碎后仍要小心拾取——每一片边缘都可能划伤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