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佳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配偶偷卖房,我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6月30日|分类:海关商检 |276人看过


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配偶偷卖房,我能要回来吗?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关键看买家是否“善意取得”!本文结合最新案例与法律规则,一文说清风险与自救方案。



一、真实案例:丈夫偷卖房,妻子败诉

高女士与张先生婚后购买的第二套房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张先生未经妻子同意,通过中介将房卖给秦先生并完成过户。高女士起诉要求返还房屋,但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
原因:秦先生作为买家,购房时不知情、支付了合理房款(符合当时市价)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构成“善意取得”,依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二、法律核心: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若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房屋归买家所有,配偶无法追回:

  1. 买家善意:不知情且无义务核查卖方婚姻状况(如房产证仅登记卖方一人);

  2. 支付合理对价:交易价格符合市场水平(明显低价则无效);

  3. 完成过户登记: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仅签合同或付款未过户不算)。

金佳律师提示:房产证登记方式是关键!若夫妻双方均被登记为共有人,买家需核实双方签字,否则难被认定为“善意”。



三、这些情况,房屋可追回!

若买家不符合任一条件,配偶可起诉要回房屋:

  1. 未过户:如李某某私自卖房后尚未办理过户,妻子张某某起诉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2. 恶意串通:买家与卖方勾结压价(如市价500万仅售200万);

  3. 未用于夫妻生活:如丈夫卖房为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交易无效。



四、无法追回房屋,如何止损?

若买家善意取得,配偶可向擅自卖房方索赔:

  • 条件:①卖房造成实际损失(如当前房价高于原售价);②需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

  • 法律依据: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金佳律师提示:婚后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共同财产!但交易中买家通常以登记信息为准,建议共有房产尽早办理“共同登记”。



五、防坑指南:3招守住夫妻房产

  1. 权属登记:婚后购房无论出资比例,应登记夫妻双方姓名,降低单方处置风险;

  2. 交易监控:留意配偶大额资金流动,定期查询房产状态(部分地区开通线上查询);

  3. 书面授权:若一方代卖房,需出具公证授权书,避免买家主张“善意取得”。



互动话题

你认为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合理?若为保护财产安全感,你会选择“共同登记”还是“财产协议”?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胜诉率高,擅长离婚房产股权分割、非诉谈判与协议。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重点批示采纳。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可搜索米莱律师(上海地区)

婚姻是共同经营的契约,而财产是契约的基石。提前厘清权属,是对感情最务实的尊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