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夫妻财产约定避坑指南
一纸协议背后,是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的尊重,也是无数家庭纠纷的防火墙。
2019年,一对夫妻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约定“婚内所有房子归女方所有”。四年后,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妻子却突然辩称这份协议是“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法院最终认定:这份协议是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可撤销的赠与。
类似的案件在各地法院不断上演。随着个人财产保护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这些协议真的有效吗?签署时又该避开哪些“坑”?
01 法律基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核心要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契约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各自收入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其核心在于解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更具灵活性,能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体现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
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为夫妻财产约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金佳律师提示: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02 法律效力,对内绝对约束与对外有条件约束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对内效力指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协议成立,双方必须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这种约束力也已产生。例如雁塔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在婚姻期间多次书面声明某房产归妻子所有,法院认定该约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实践中主要涉及债权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只有在第三人知道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
这里的“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具体内容。而且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必须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事后知晓不产生对抗效力。
金佳律师提示:夫妻一方主张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在重大交易时主动向交易方披露财产约定,避免日后争议。
03 形式要件,书面协议的必要性与公证加持
《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考虑,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书面形式有助于避免争议,防止冲动草率的约定。虽然理论上双方承认的口头约定也可能有效,但实践中举证困难,风险极高。
公证能为夫妻财产约定提供更强的法律保障。东乡县一对夫妻就曾因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办理财产协议公证,公证员严格审核材料,详细解释法律效力,确保双方在完全自愿、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公证不仅增强了协议的证据效力,也通过专业法律审查避免协议内容违法或显失公平。
04 实务辨析,财产约定与赠与的本质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常被误认为赠与,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在长清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官明确指出了四点差异:夫妻财产约定是选择夫妻财产制的行为,而赠与是使对方财富增值的行为;财产约定是整体安排夫妻财产关系,赠与则是改变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财产约定针对部分或全部财产,赠与则针对特定财物。
法律效果上,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存在任意撤销权;而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除特殊情况外)。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陈永强教授指出,夫妻财产归属约定是双方在综合考虑感情付出、子女养育、家庭协作等因素后作出的归属分配意思,其核心是物权效果意思,可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金佳律师提示:切勿将“房产归一方所有”等约定简单理解为赠与,否则可能丧失法律保护。专业协议需体现财产制选择的特征。
05 风险防范,有效财产约定的实务操作要点
要确保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需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点:
主体适格。约定双方必须是夫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法官会重点审查协议签订背景和双方真实意愿。
内容合法。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凡逃避夫妻扶养、子女抚养等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如约定“所有财产归一方,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就可能因逃避法定义务而被认定无效。
时间要素。约定的时间点至关重要。陈永强教授指出,只要夫妻财产归属约定早于债务发生时间,且不存在逃避债务等无效情形,就应赋予其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实践中,雁塔法院在一起案件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夫妻关系依赖互爱、忠诚、信任来维系。擅自变卖已约定归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不仅侵害财产权,更伤害夫妻感情。”
随着民法典深入实施,财产约定正成为婚姻关系的“法律疫苗”。它预防纠纷,也考验人性。上海一对高知夫妻在公证处完成财产约定后坦言:“这份协议不是不信任,而是对彼此最大的尊重。”
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发现,理性约定财产归属的夫妻,离婚率反而低于平均值。当财产权属清晰,婚姻更可能回归情感本质。那些在公证处认真讨论条款的夫妻,眼中没有算计,只有对未来的认真规划。
夫妻财产约定是信任的体现还是婚姻的“算计”?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重点批示采纳。婚姻需要信任,而信任需要明晰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