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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孩子被藏匿?法律三招助你夺回抚养权!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4日|分类:海关商检 |153人看过


上海离婚金佳婚姻律师:孩子被藏匿?法律三招助你夺回抚养权!

当婚姻破裂,孩子成为争夺的“筹码”,法律正以更强硬的姿态向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说“不”。

“法官,即使您判了,我也不会把孩子交出来!”法庭上,大强(化名)态度坚决地对法官说道。几个月前,他和家人趁探望孩子之机,将不满一岁的儿子从小红(化名)身边强行带走并藏匿。这样的场景在全国各地的家事法庭不断上演——夫妻感情破裂时,孩子往往成为争夺的牺牲品。

2025年初,李琴因教育分歧与丈夫张成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带着6岁女儿和4岁儿子“离家出走”,拒绝告知孩子下落和就读学校。张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最终法院裁定:李琴必须停止侵害监护权,如实告知孩子住址并配合探视。



01 隐匿子女的法律定性

在传统观念中,孩子常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这种错误认知导致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屡见不鲜。法律早已明确:未成年子女不是私人财产,更不是争夺抚养权的工具。

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8号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构成对监护权的侵害。

2025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更明确规定,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法院可支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河北省保定市的一起案件中,李某及其母亲在哺乳期擅自带走孩子,导致母亲张某长期无法探望。法院二审改判孩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

02 三步法律救济途径

当遭遇孩子被抢夺、藏匿时,时间就是关键。及时行动可防止形成“既成事实”,增加维权难度。

第一步:立即报警固定证据。被侵权方应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制作笔录,即使警方可能以“家庭纠纷”为由不直接介入,报案记录将成为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同时收集对方拒绝探视的通信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第三方证人证言等。

第二步:申请司法禁令救济。根据《民法典》第997条,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若行为伴随心理暴力,还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疆沙依巴克区法院在2025年3月作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中,明确要求母亲李琴“禁止藏匿婚生子女,如实告知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

第三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即使未离婚,也可提起婚内监护权之诉。法院将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暂时确定抚养安排。若已有生效判决,则可申请强制执行;若对方长期藏匿导致子女成长受损,可起诉变更抚养权。

03 法院执行与惩戒机制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拒不履行的一方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北京通州法院曾处理一起典型案件:孙某获得女儿抚养权后,前夫高某将孩子带回山东老家拒不交出。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无效后,最终派出干警赶赴山东现场执行,成功实现母女团聚。

2025年司法解释创设了更有效的执行协作机制。法院可依据《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与公安机关联动查控被执行人,定位并移交子女。

金佳律师提示:执行过程中需注意,法院不会直接对孩子身体进行强制执行,而是通过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这既维护法律权威,又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04 抚养权归属的倾斜规则

抢夺、藏匿行为不仅不能获得抚养权,反而会成为判决中的重大不利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法院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仙桃法院2025年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王某在女儿放假期间将其接走并藏匿,试图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院在调解中明确指出此行为的违法性,最终依据孩子真实意愿变更了抚养权

法律对子女意愿的采纳也有严格限制。虽然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会被考虑,但若一方通过藏匿行为干扰子女认知,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该意愿。



上海瀛台律师事务所的实践表明,那些试图通过“先下手为强”获得抚养优势的父母,最终往往适得其反。正如保定中院在指导案例228号中所强调:因抢夺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事实状态,不因时间持续而合法化。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重点批示采纳。

亲情不应成为战场,孩子的笑容更不该在争夺中枯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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