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佳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婚姻金佳律师团:同居7年分手索要23万青春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7日|分类:海关商检 |609人看过


上海婚姻金佳律师团:同居7年分手索要23万青春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一纸分手协议背后,是法律与情感的激烈碰撞,更是财产权益的生死博弈。

江苏泰州,张某和李某同居七年后分手,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需支付李某23万元“青春损失费”。当张某拒绝支付后,李某手持协议诉至法院。法官的判决却出人意料:“青春损失费”诉求被全部驳回,李某仅获得1万元家电补贴。

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上演。2024年,天津一位女性持前男友出具的8万元“分手费”欠条起诉,法院认定该债务实质是分手费,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法律对这类纠纷的态度始终如一:未婚同居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01 法律禁区,分手费为何不受保护?

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采取“有限调整”模式,仅将其视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关系。这意味着同居分手时,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缺乏法律根基。

从法理角度看,分手费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本质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金佳律师的提示:未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应回归法律本质,聚焦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而非情感补偿的虚幻主张。

02 特殊情形,彩礼返还的法定例外

当分手费与彩礼混同时,法律有特殊规定。彩礼返还受法律明确保护,与分手费性质截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实践中,部分法院会考虑特殊情况。如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返还彩礼时可酌情扣除部分作为补偿。但这一补偿是基于身体损伤而非“青春损失”。

03 司法实践,分手费协议的效力认定

分手费协议在司法认定中存在明显分歧。不同法院对分手协议的效力认定可能截然相反,这取决于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背景。

在辽宁省辽源市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在明知双方均有家庭的情况下,双方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基于不正当关系签署的带有赠与性质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故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应属无效。”

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某再审案件中则认为:“案涉《分手协议》是作为情侣的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签订,双方均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

金佳律师的提示:分手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巨大不确定性,签订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04 风险警示,分手费背后的法律陷阱

以借贷形式掩盖分手费的做法风险极高。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视为无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明确指出:“情侣之间签订欠条,但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该欠条应属于双方‘分手费’范畴,该行为属于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为无效合同。”

更严重的风险在于,有配偶者支付分手费可能面临配偶追偿。如果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分手费,其合法配偶有权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

05 理性维权,同居财产分割的正确路径

未婚同居分手时,法律保护的财产诉求仅限于两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

法院处理同居析产纠纷时,会参照处理离婚纠纷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原则。但关键在于,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的共同所有性质。

在江苏泰州案例中,张某之所以能要回房屋,是因为提供了充分的购房出资证明;而李某的装修补贴请求获得部分支持,也是基于实际出资的证据。证据收集是同居财产分割的核心环节

金佳律师的提示:同居期间购置重大资产时,务必保留出资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份额,避免分手时陷入举证困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那些手持分手协议却最终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忽视了最根本的法律原则: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情感契约触碰法律红线,再动情的承诺也难逃一纸判决的冰冷。

上海街头的律师事务所里,金佳律师团队每天面对形形色色的同居财产纠纷。他们见证过为“青春损失费”纠缠多年的怨侣,也帮助过理性分割财产后各自安好的智者。法律的天平不会为青春流逝而倾斜,却永远为合法财产权精准平衡。

您认为未婚同居期间,双方是否应该签订财产协议?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重点批示采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