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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金佳律师团:“假离婚”买房签的协议竟可能无效?

发布者:金佳律师|时间:2025年06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564人看过


上海婚姻金佳律师团:“假离婚”买房签的协议竟可能无效?

摘要:为规避限购政策办理“假离婚”并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最终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法律风险,提醒读者警惕“人财两空”的陷阱。



一、引子:一场“假离婚”引发的财产争夺战

2020年,张先生与李女士为在老家购置新房,因李女士征信问题无法贷款,双方协商“假离婚”。离婚前一天,二人签订《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离婚”仅为购房所需,待贷款获批后复婚。次日,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房产、存款、车辆归男方所有,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第二天,张先生火速签约购房,三个月后二人复婚。但一年后感情彻底破裂,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二、法院判决:虚假意思表示,协议无效!

关键证据:李女士提交的《婚内协议书》经笔迹鉴定确为张先生亲签,结合离婚后迅速复婚、购房时间线等事实,法院认定:

  1. “假离婚”本质是规避政策:双方为获取购房资格及贷款优惠,虚构离婚事实;

  2. 财产分割非真实意愿:协议中男方获得全部财产,女方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显失公平;

  3.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全部无效,夫妻共同财产需重新分割。



三、为何其他案例中协议却被认定有效?

并非所有“假离婚”协议都会被推翻。北京三中院曾审理类似案件(白女士诉黄先生):

  • 败诉关键:白女士无法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也未保留“假离婚”的书面证据;

  • 法院观点:离婚登记完成即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协议符合形式要件即生效。

金佳律师提示:法院是否支持协议无效,核心在于能否证明“虚假意思表示”。证据不足时,法律上只认可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效力!


四、“假离婚”买房的三大法律风险

  1. 财产归零风险 若离婚协议将财产全归一方,另一方复婚失败后可能一无所有。如小杨将婚前房产“假过户”给妻子小王后真离婚,法院虽认定协议无效,但诉讼耗时耗力。

  2. 子女抚养权失控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归属,后续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如不利于子女健康)。若对方拒绝复婚,可能永久丧失抚养权。

  3. 对方再婚无约束 法律上离婚后双方均为单身,一方另觅新欢甚至再婚,另一方无权干涉。



五、如何防范风险?金佳律师的实操建议

  1. 避免签署显失公平的协议 即使“假离婚”,财产分割也需相对平衡。若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极易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

  2. 务必保留“假离婚”证据

  • 书面协议:明确记录离婚目的、复婚条件和财产真实归属(如案例中的《婚内协议书》);

  • 沟通记录:微信、录音等证明双方合意。

  1. 警惕政策与道德双重风险

    法院指出:“假离婚”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利用政策漏洞牟利可能面临道德否定评价,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如骗取贷款)。

金佳律师团队特别提醒:购房资格、贷款优惠等政策红利,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一旦登记即生效力!


结语:婚姻不是工具,法律没有“戏言”

当婚姻成为钻政策空子的筹码,情感与财产的双重崩塌便已埋下伏笔。您身边是否有人因“假离婚”陷入困境?您认为法律应如何平衡政策限制与夫妻权益?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米莱律师(上海地区)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本文根据上海二中院、北京三中院等公开案例撰写,人物均为化名】

黄金句子:法律只承认真实的身份,不保护虚假的算计。婚姻的契约精神,远比一纸购房合同更值得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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