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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连续多次诈骗同一受害人,法院依法判刑!

作者:刘琨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2次举报


槐法案例【2023】32

都说吃一次亏,受一次教。但现实中,普通人的生活见识、财务知识、法律意识都相对不足,骗子的诈骗手段越来越“高明”,通过借新还旧、伪造身份等方式,连续多次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诈骗,既让人咬牙切齿又让人防不胜防。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区法院李莲法官审理的这起刑事案件,希望大家从中获得一些警示,提高防骗意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2018年7月,海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做生意的朱某。朱某以做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向海某提出借款20多万元,海某见朱某平时出手豪气,并承诺高利息,就将钱借给了朱某。一开始朱某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但后来就以资金周转、归还信用卡欠款等为由,称自己暂时遇到困难,只要海某帮自己渡过难关就可以继续还海某的钱,又向海某借款,共计58万多元,扣除已偿还部分,仍“欠”海某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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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一直找朱某索要债务。2020年5月,朱某答应刷信用卡套现还钱,谎称自己的信用卡在吕某处,让海某联系吕某。朱某通过微信冒充吕某以及吕某的领导严某,以信用卡套现需要先交手续费、以及朱某信用卡有欠款需要先归还、开通POS机需要刷流水提高额度、退费需要押金等事由,让海某先支付费用,骗取海某几十万元。2020年7月,朱某谎称别人欠自己一大笔钱,只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后法院就会执行别人欠其的钱款,以此向海某借款,并又冒充律师徐某和法院工作人员,编造海某有执行案件需要交纳押金、办理业务需要交费等事由,再次骗取海某100余万元。
自2018年8月至2021年2月两年半的时间里,朱某先后5次,或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向海某借款,或冒充吕某、严某、徐某等多人身份,编造信用卡套现需要先交手续费等事由,共计骗取海某230多万元。2021年4月,海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年将朱某抓获。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将朱某向槐荫区法院提起公诉。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朱某以做业务需要资金、归还信用卡欠款、交纳手续费后套现还钱等事由,向海某借款共计58万多元,扣除偿还的金额,朱某以借款为名骗取海某17万元。2020年5月,朱某谎称自己的信用卡在吕某处,让海某联系吕某将其信用卡套现用于还款,并冒充吕某的身份,用微信与海某联系,多次编造信用卡套现需要先交手续费等事由,通过银行账户转账,骗取海某42万元。2020年7月,朱某冒充严某,谎称自己是吕某的领导,可以解决信用卡套现的问题,虚构交纳手续费、保证金等事由,骗取海某27万元。2020年7月,朱某虚构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后法院就会执行别人欠其的钱款事由,向海某借款,骗取海某30余万元。2020年9月,朱某冒充律师徐某,编造海某有执行案件需要交纳押金等事由,骗取海某100余万元。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朱某多次骗取他人款项,在庭审中认可起诉指控的大部分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230余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海某。该判决现已生效。


诈骗罪主要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对受害人海某连续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作为普通人,要提高反诈意识,多学习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谨防电信诈骗与熟人作案等手段,对冒充有钱人借款、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转账、冒充商家客服“退费”、通过虚假平台投资等常见的诈骗方式要格外提高警惕,以免自己陷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财产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共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转载于公众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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