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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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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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的房子是“凶宅”,该怎么办?

发布者:黄伟涛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106人看过


半生拼搏,终于拥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本是人生最幸福的事情之一。但在入住之后发现自己购买的是一套“凶宅”,内心惶恐,有家不敢回,应该怎么办呢?

案情回顾

刘小姐和男朋友在深圳打拼多年,终于在2021年购买了深圳某小区的二手商品房。刘小姐与原业主胡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积极支付首付,联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终于住进了自己梦寐以求的新家。

刘小姐入住新家以后,偶然从邻居处得知,胡某的母亲患有抑郁症,从刘小姐购买的房屋顶楼天台跳楼自杀。刘小姐知道后十分震惊,在向原业主胡某求证,胡某承认确有此事,辩称其母亲身故属于其个人隐私,无需告知刘小姐。刘小姐多次与胡某协商退房均遭拒绝,协商未果后,刘小姐决定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胡某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观点

1、涉案房屋是否构成凶宅

“凶宅”并非是法律层面的专业概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吉祥喜庆、忌讳死亡心理所衍生的产物。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凶宅,主要从两个角度予以考量,首先是死亡形式,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通常的生老病死属于自然的客观规律,一般认定为正常死亡,这类发生正常死亡的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凶宅。其次是死亡地点,一般认为,非正常死亡发生的地点应该在涉案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在本案中,胡某的母亲是从顶楼天台坠亡,其死亡并非发生在涉案房屋内部,故涉案房屋不构成一般观念中的“凶宅”。

2、出卖人是否构成欺诈

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胡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应如实披露涉案房屋的全部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死者为出卖人胡某的母亲,其从涉案房屋顶楼天台坠亡,与涉案房屋存在密切相关关系。从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虽死者坠亡事件不会直接影响涉案房屋实质价值,但是会导致购买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影响买受人的缔约基础及购买意愿。胡某在明知上述情况时,刻意隐瞒其母亲从涉案房屋顶楼天台坠亡的事实,导致买受人刘小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即以基本正常的市场价格与胡某扬签订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故,可以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刘小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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