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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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及法律风险防控

发布者:徐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457人看过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通常而言,定金合同是从属性合同,只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时,才能发生效力。立约定金是一种特殊的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因此,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直接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目前我国法律,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立约定金的特殊性质,使其成为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定金合同,正确利用立约定金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但立约定金利用不当,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1.立约定金合同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合同性质上也属于预约合同的一种,但立约定金协议的未决条款更多,有时甚至几乎没有已决条款,因此,立约定金条款只确定了合同当事人进行磋商的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风险较大。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处理办法,因定金处理发生纠纷概率非常高。一些时候,立约定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当同样会发生各种不同的法律风险,例如将对自己不利的约定纳入到定金合同里。


2.误认立约定金效力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从性质上是为了保障双方磋商并订立合同,一旦双方实际签订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就履行完毕。然而,不少企业经营者误认为立约定金在主合同成立后同样起着保障合同履行的违约定金效力,实际法律效果与企业预期的差异同样属于法律风险。


3.法律严格限定交易的无效法律风险。法律设定了某些交易进行的特定条件,在条件满足前当事人不得进行交易,如期房销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在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下,当事人通过立约定金合同确定在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显然该行为存在规避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嫌疑,立约定金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是在签约过程的法律风险中损害程度较高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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