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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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吴倩律师:公司起诉船员索赔巨额损失被裁定驳回,精准程序抗辩赢得"不战而屈人之兵"

发布者:吴倩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5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所有的"某号"轮在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因轮机长薛某、机工长张某三次违法向船外排放含油舱底水,被两地海事局分别处以行政罚款,并导致船舶停航及后续运力申请资格被取消。船务公司认为,岸基机务主管黄某(持有轮机长证书但不在船工作)与薛某、张某串通排污并故意举报,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2025年9月,船务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将黄某、薛某、张某三人共同列为被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共计巨额款项。

面对船务公司的高额索赔,黄某、薛某委托律师代理,张某则委托南京吴倩律师、曹登辉律师代理。南京吴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没有急于就实体问题进行抗辩,而是敏锐地将突破口锁定在程序问题上。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不在于"排污是否属实",而在于诉讼路径是否正确。南京吴倩律师从程序角度切入,提出了三重程序抗辩,最终成功将船务公司的起诉全部驳回。

第一步:精准识别"重复起诉"——对黄某的起诉已被生效判决所羁束。

吴倩律师在梳理案件事实时发现:船务公司此前已就相同排污事件起诉过黄某,要求其赔偿包括罚款、停航损失、运力资格取消损失等在内的各项损失。该案经两地法院一审、二审,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驳回了船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判决已生效。

吴倩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船务公司本次起诉黄某,虽然新增了薛某、张某为被告,但诉讼标的完全相同——都是基于"某号"轮排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黄某虽持有船员证书,但实际在岸基从事机务管理工作,与在船工作的薛某、张某并无直接关联。船务公司再次起诉黄某,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法院经审查后完全采纳了吴倩律师的这一观点。

第二步:精准主张"劳动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针对薛某、张某两名在船船员,吴倩律师提出了另一项关键程序抗辩:薛某、张某与船务公司之间签订的是《船员聘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社会保险缴纳、规章制度遵守、劳动争议仲裁等条款,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吴倩律师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船务公司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依法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前置程序不可省略。船务公司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完全采纳了吴倩律师的这一观点。

第三步:从源头上切断"共同侵权"的法律适用路径。

船务公司试图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共同侵权"为由,将三名被告捆绑在一起起诉,以此绕开劳动法框架。吴倩律师对此进行了有力反驳:黄某、薛某、张某虽均与船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各自工作职责不同、在排污事件中作用不同,三人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薛某、张某均陈述黄某对排污并不知情,船务公司也未能提供三人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证据。

吴倩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船务公司所谓"共同侵权"的主张,本质上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因履行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因原告选择"侵权"案由而改变争议的劳动争议本质。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本案实质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案件结果】

经南京吴倩律师的有力程序抗辩,海事法院作出裁定:

    驳回船务公司对黄某、薛某、张某的全部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船务公司。

张某对吴倩律师的专业代理高度认可:"吴律师没有在实体上纠缠,而是从程序上直接让对方的起诉被驳回,帮我们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真正做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

【律师观点】

南京吴倩律师结合本案,提炼出以下三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办案观点:

观点一:劳动争议不是想告就能告——仲裁前置是法定"门槛"。

    "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造成损失后,第一反应是直接去法院起诉索赔。吴倩律师指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直接起诉,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 本案中船务公司绕过仲裁程序直接起诉,最终全部被驳回,就是最好的例证。"

观点二: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不仅看'人',更要看'事'。

    "同一事件、同一损失、同一法律关系,就是重复起诉。吴倩律师指出,即使新增了被告,只要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就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船务公司对黄某的起诉已被两审法院驳回,再次起诉黄某当然构成重复起诉。"

观点三:案由选择不能改变争议性质——侵权的外衣包不住劳动的内核。

    "原告有权选择案由,但争议的法律性质是由双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决定的,而不是由原告选择的案由决定的。吴倩律师强调,船务公司试图用'侵权责任纠纷'来包装'劳动争议',这种策略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法院会穿透案由的外衣,审查争议的实质。

吴倩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目前任职于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办理过近百起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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