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为本人近期承办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的为实际施工人一方,一审判决支持我方诉请的工程款89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李**
被告一:**建设公司
被告二:**置业公司
原告诉请: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二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退场协议》等
法院认定: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原告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关于《结算单》已经原告、被告一签字盖章,被告一抗辩并非结算单数额但未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尚有保证金纠纷,已经诉至法院,双方纠纷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原告可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评析:本案为典型的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索要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该类案件比较常见,以当事人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为明显特征。但是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代理此类案件,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律师在本案中遵循发现案件事实—寻找请求基础—划分法律要件—整理要件事实—证明要件事实—论证要件事实—排查诉讼争点—制定诉讼方案的方式方法,不遗漏、不重复,最高效率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