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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赵XX、河南XX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华英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XX公司认可其将分包的XX公司河南锐之旗信息产业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中的压力焊劳务分包给了被告赵XX,被告赵XX亦认可其分包XX公司压力焊劳务后将原告带到施工现场从事其分包的压力焊作业时发生事故,由此,本院认定原告受赵XX指派,受赵XX管理,与赵XX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赵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疏于管理和安全防范,对原告的施工未提供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原告在施工期间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XX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赵XX,存在过错,应与赵XX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作为压力焊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本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起因、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赵XX、XX公司连带承担原告损失9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10%责任。XX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XX公司并无不妥,且与原告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XX公司为原告等务工人员统一向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X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李XX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有:1.医疗费79388.1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750元(50元/XX×115XX);3.营养费1800元(20元/XX×90XX);4.护理费15405.37元(依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46858元/年的标准计算120XX,46858元/年÷365XX×120XX×1人);5.误工费26000元(应按建筑行业年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6.交通费1000元;7.残疾赔偿金38225.37元(按照城镇标准计算,34750.34元/年×10年×11%);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元;9.后续治疗费18000元;10.鉴定及鉴定检查费225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妻子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妻子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上述原告的损失共计为187818.8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赵XX、XX公司应承担原告损失90%的赔偿责任即169036.9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174036.97元。被告太平XX公司在意外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77830.5元(79388.12元+18000元-100元)×80%,在意外伤害赔偿限额内赔付96206.47元。被告赵XX垫付的81300元(医疗费78000元、生活费500元、护理费2800元),应在被告太平XX公司应赔付给原告的款项中直接扣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各项损失174036.97元,扣除被告赵XX垫付的81300元,应支付92736.97元;

二、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赵XX垫付的81300元;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被告赵XX、河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华英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女工委委员、河南法治建设专家智库法学专家。 自从业以来代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