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包厢中猥亵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吗?
这是一起李律师的亲办案例,当事人因在KTV包厢中猥亵女性,被司法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罪为由立案,后该案移送至检察院,承办人初步认为,该行为系发生在KTV中,而KTV属于公共场所,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猥亵,按照《刑法》规定,公共场所猥亵的刑罚在5年以上,是非常严重的刑罚。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承办人表示本案不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猥亵行为,理由是涉案包厢中的人员相对固定,且互相认识,KTV中的包厢有门作为阻挡,包厢内是相对密封的环境,不存在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自由出入的情况,不属于法律上的公共场所,并向承办人提交了有利判例,最终承办人在充分考虑辩护意见的情况下没有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猥亵,量刑也从5年起步变为1年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