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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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主任律师执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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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案

作者:周晓华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9次举报


本案是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案件之一。

一、案情简介:

20081218日份,市技工学校向住房办请示在学校东家属院被拆除的12号楼原址上建职工集资住宅楼(一幢小高层)。20098月份,时任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孙和住房制度改革科科长被告人赵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市技工学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项目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以驻马店市住房委员会的名义拟定驻马市住房办(200927号《关于市技工学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市技工学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项目,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致使市技工学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所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827824元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市技工学校已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足额补缴。

二、代理意见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孙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孙滥用职权罪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通过认真阅卷和被告人谈话以及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我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滥用职权罪发表以下辩护和量刑意见,供法庭在裁决时参考。

1、关于起诉书中驻马店市住房办(200927号《关于市技工学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的批复》(以下简称27号批复)与驻马店市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所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5827824元流失是否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问题作如下阐述:

市技校之所以建设职工住宅楼,当时原因系驻马店技工学校老校区旧城改造项目系市长刘亲自主抓的,是驻马店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20073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技工学校整体搬迁有关问题的批复》(驻政文[2007]31号)“同意驻马店市技工学校整体搬迁”,“建校所需资金按照以老校开发换新校建设的原则,对老校区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新校建设”。由于老校区内有一栋职工住宅楼32户(4号楼)需要拆迁,如果该栋楼不拆迁,影响学校旧校区的整体拍卖。为安置拆迁户,市政府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会议进行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向题。20077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技工学校建设职工住宅楼的批复》(驻政文[2007]141号)“同意市技工学校为解决本单位拆迁户和无房户的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将紧邻老校区的东侧家属院(不在竞拍土地范围内)建于1980年左右的三层住宅楼两栋48户(1号、2号楼)拆除后在原建设安置楼一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驻马店市住房办(2009027号《关于市技工学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的批复》正是严格依据市政府驻政[2007]141号批复而下发的。建设部等7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针对技集资建设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这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并不冲突。依规定并非取消该建设项目,亦非否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性质,技校拆除楼房处土地原系国家划拨,目前技校所建安置楼和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技校所有,仍属于国有资产,个人没有房屋产权,土地出让金没有流失。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产权登记属于有限产权,不是个人全部拥有,房屋登记5年之后进行交易时,要向政府交纳土地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入住对象,按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差价向政府交纳土地让金,所以土地出让金将来也可回收,不会流失。若不建安置房不能妥善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严重影响学校的整体搬迁,使市政府的项目计划和目难以实现。为此,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55号再次指出“驻马店高级技工学校开发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同意学校为拆迁安置所建的职工住宅楼在原报批的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基础上增加上车库面积。技校开发建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人民高度关注,项目的顺利实施意义重大。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和党组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理清本部门的服务事项,明确责任,搞好服务。特别是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只能当参谋,不能出难题,坚定不移地推动工作落

实。”所以,27号批复与土地出让金的流失无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批复的有无并不影响整个工程的进程和手续的办理。

2、孙作为市房管局的副局长,中共党员,积极支映坚决拥护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快速高效地搞好技校职工住宅楼的行政服务,系尽忠职守的表现。

27号批复行文时,也就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中,孙在外有141号批复的确认,下有下属部门领导亲自操作这一环境下,出于对政府的尽忠职守、出于对同志的高度信任,出于对技校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于200987日写了“呈局长审鉴”虽没有亲自着手亦没有要求下属调查落实,该调整集资房面积而未调,一时疏忽违反了部门规章关于经济适用房面积的相关规定,犯下错误。但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为己谋利,没有从中得到技校的丝毫好处。另外,因为我市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起步在2006年,较晚,2007年实施的不当行政行为。作为主管机关,在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方面,相对经验不足,遇事不免考虑不周。总之,被告人孙在本案中主观上系轻微过失。

3、被告人孙的行为,在客观上并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

结合上述分析,27号批复与土地出让金流失并无关联退一步讲,假如有关联,孙只是写了“呈局长审鉴”,只是批复形成的一个中间环节,对27号批复成文不起决定作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市政府起最主要的作用,市房管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市政府的141号批复在前就不可能有27号批复。孙作为房管局的副局长就不会与此事相关联。案发后,技校已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五百多万元,需要说明得是技校所交钱款仍系国资,用国资交国库在客观上并未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

4、被告人存在自首行为,从案发至今态度很好,认识过错深刻。

被告人孙到案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失误,并对此写下情真意切的两份悔过书。被告人孙以前是一名优秀军人,立过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数次,可以说,孙用生命表达着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转业后在市房管局任副局长期间,对工作一贯踏实认真,一丝不苟,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单位领导和同事给予了高度赞扬。之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也是事出有因。结合孙一贯表现,明察秋毫的法庭理应给予其改过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在本案中,行为虽有过失,但存在自首情节,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孙作免予刑事处罚以下等处理,给其一个改过机会!

三、办案经过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孙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孙滥用职权罪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及时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与被告人及时沟通,对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在阅卷的过程中,我仔细比对证人证言中的异同和漏洞,一一核对证据材料,审核办案机关的办案流程。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程序几个方面着手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并参考量刑细则,总结出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并在法庭辩护过程中,充分展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的认可,后法庭支持了我主张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