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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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至缓刑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1日 1153人看过 举报

2024-11-21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A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9月13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至同月15日,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月21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至同年3月1日,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0日被驻马店市A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周晓华、栗**(实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周晓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以来,“张三”(微信名,在逃让被告人联系粉商收购抖音粉后进行倒卖,张三负责审核粉商提供的抖音号能否上粉,之后通过将相关链接发送给粉商,通过抖音给链接里面的0Q账号添加好友:“张三”将抖音粉卖给上家之后,通过USDT虚拟币按照夜单9元或者9.5元、白单13元或者14元的价格给粉商结账,之后再按照每个“粉”0.3元至0.5元的价格给提成。经查,张三”通过李四(已判刑)引流上粉金额人民币 942143.5 元。

被告人还单独直接将抖音粉通过上述方式倒卖给小五”(身份不详),违法所得人民币65498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系初犯、从犯、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对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以来,“张三”(身份不详)通过被告人(微信昵称“王梓”)联系,让联系粉商收购抖音粉后进行倒卖。负责寻找粉商,张三”负责审核粉商提供的抖音号是否真实、能否上粉,审核后由将带有QQ账号的相关链接发送给粉商,通过抖音给链接里面的QQ账号添加好友。“张三”使用USDT虚拟币按照夜单9元或者9.5元、白单13元或者14元的价格给粉商结账,之后再按照每个“粉”0.3元至0.5元的价格给提成。经查,张三”通过李四引流上粉金额人民币 942143.5 元。

2022年10月以来,被告人还单独直接将抖音粉通过上述方式倒卖给小五”(身份不详),违法所得人民币65498 元。

另查明,被告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其作案使用的手机42部、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2台,扣押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07641.5元(均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四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李四张三”“小五”的微信及飞机聊天记录欧易及微信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主文君与他人结伙作案,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其系初犯,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委托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系初犯、坦白、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土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二、对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07641.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1411719********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