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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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辩护缓刑三年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3日 654人看过 举报

2024-11-13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A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10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主动到案(未羁押),同年5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直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晓华、栗**(实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24)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0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周晓华、栗岩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月*日8时53分许,被告人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慎阳路交叉口时,与沿驿城大道由北向南左转弯由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发生碰撞,致受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经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系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年*月*日8时53分许,被告人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驻马店市A区驿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慎阳路交叉口时,与沿驿城大道由北向南左转弯由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发生碰撞,致受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案发后,支付被害人丧葬费3.95万元,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0万元、赔偿被害人13万元,被害方对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慎阳路交叉口时,与沿驿城大道由北向南左转弯由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绘制现场图的情况,照片及现场图显示案发现场的周围环境、路面状况等情况;报警记录,证明民警接豫******号车辆安全系统自动报警后到事故现场处置的情况;鉴定意见,证明符合交通事故致身体多部位损伤而死亡;车检报告,证明鉴定机构对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豫******号小型轿车的安全性能等进行检测的情况;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反映事故发生的过程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无事故责任;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明于案发后支付被害方丧葬费3.95万元,另支付的亲属赔偿金90万元、赔偿金13万元,被害方对表示谅解;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10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到案经过,证明于事故发生当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户籍证明,证明于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也未报警,而是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对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该事故还造成一人受伤,系初犯,与被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双方矛盾已得到化解,在量刑时均可予以酌情考虑。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报告,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具有上述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子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1411719********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