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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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主任律师执业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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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XX公司诉驻马店市某管理局某处罚(没收违法 3370万元,罚款200万元)被告胜诉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448人看过 举报

2022-02-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况说明(有重大影响

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及群众举报,2011年7月10日至2012年3月21日,历时9个月,我委托单位(被告)驻马店市管理局对(原告)江西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事传销的违法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70.8万元,罚款200万元的处罚决定。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江西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罚没款项及加处罚款3770.8万元已全部收缴入国库,3名涉嫌传销骨干分子被移送司法机关。

二、代理意见

(一)被告驻马店市局所做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通过互联网在驻马店市大量发展会员,被告依法享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职权。

(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人员,计酬返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诱使他人注册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交纳保证金而成为渠道商实现了从消费者到经营者的转变,原告存在着(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列的“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大表现形式,这些都是由骗取入门费衍生而来。原告传销模式是骗取入门费式的传销
(三)被告认定原告违法数额正确

原告通过其驻马店市渠道商层层发展下线所取得的全部费用(即保证金)均为违法所得,数额为337XXXX8000元

(四)被告对原告罚款200万元,于法有据。

综上被告对原告公司依法调查,取证处罚,在程序和认定事实方面于法有据,恳请法院依法维持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办案经过

原告2011年12月5日起诉,我接到被告驻马店市管理局委托后,为了获取原告的传销网络结构及其公司账户等重要数据,通过数天的努力获取了其账户和密码,通过登录“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后台,对原告在驻马店市219名渠道商的组织结构和3000多名会员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证据固定。以上证据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定,二审审理法院认为我委托单位被告驻马店市管理局对原告江西XXXX公司传销违法行为做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1411719********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