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案情简介
2019、2020年期间,二被告河南A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河南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期间二被告断断续续还款,2020年7月被告B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A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签订后被告欠原告借款413.5783万元,三方约定待借款人B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平舆县永乐大道中段北侧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并完成抵押登记后,原告再向被告补足借款860万元,2020年7月24日办理抵押登记后原告向被告补足了860万元,同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B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A公司作为担保方,三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
- 代理意见
我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清单,并出示了以下证据:借据一份、借款抵押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抵押登记相关材料、转账凭证、账户交易明细、录音光碟、聊天记录等,充分向法庭证明了借款的事实,本案借款虽然前期系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化给原告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竞吾出具借条,但后期由被告B公司给原告C公司出具借据,且款项的转出、转入均为原告C公司人员与被告B公司人员之间,故原告C公司应为出借人,被告B公司应为借款人,因本案中,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等证据明确无争议,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860万元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平舆县永乐大道中段北侧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办案经过
2021年2月25日,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该民间借贷案的代理人。经过会见当事人以及调查取证,我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清单,并出示了以下证据:借据一份、借款抵押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抵押登记相关材料、转账凭证、账户交易明细、录音光碟、聊天记录等,充分向法庭证明了借款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晓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