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案件之一。
- 案情简介
刘某以帮助安排学生上学为由,分别于2019年3月收取被害人张某1万元,于2019年3月收取被害人闫某1万元,于2019年5月收取被害人李某1.3万元,于2019年6月收取被害人朱某1.8万元,刘某共计收取张某等四名被害人5.1万元人民币,刘某交代四笔款项均给了嫌疑人武某,嫌疑人武某在明知没有办理上学的能力下,谎称能够办理上学为由骗取张某、刘某等人的信任,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26日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代理意见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武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武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武某涉嫌诈骗罪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 事实方面,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据链。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或掩盖事实真相等手段,骗取金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系直接故意、且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本案中嫌疑人武某从未见过四位受害人,更没有对受害人捏造虚构事实骗得他们的财物,而案件的事实是刘某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四受害人5.1万元。起诉书中指控四起的四个受害人皆是相信了刘某捏造的学校领导是亲戚可以帮助他们孩子上学的事实,四个受害人从未见过武某本人,而武某更没有告诉他们他有办理转学的能力等,武某的行为不存在诈骗罪中捏造事实或掩盖事实真相骗取四被害人较大财物的犯罪特征。
- 刘某的陈述存在诸多虚假陈述,和其丈夫吴某及受害人还有武某的供诉,存在诸多矛盾处。
- 武某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最终目的,针对受害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结合本案:
- 、所有受害人没有见过武某
-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武某对受害人谎称自己是实验中学或三小的领导或和领导有关系的证据,只有刘某一人相互矛盾的证词。
- 、刘某被逼还钱不能的情况下,以先还武某两万元为借口,诱使武某按照她的交代接受害人的电话。
- 刘某诈骗了受害人闫某、张某的一万元钱,自己于2020年6月19日退还了受害人的钱,取得了谅解,被在公安局取保候审,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其不应该在起诉意见书中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
- 庭前,作为辩护人调取了驿城区法院已生效的三份民事调解书,分别为(2020)豫1702民初3646、3624、3643号,起诉内容皆为刘某给孙某、李某、吕某孩子上学收取活动费被起诉。现扔有马某等人已在驿城区法院起诉刘某索要跑孩子上学的费用,此次也证明了刘某以此手段诈骗他人为常态。
综上所述,武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接受害人电话是被刘某诱骗所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指控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据链,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武某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 裁判结果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诈骗罪,在审理过程中,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4月28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准许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这次法庭辩护中,我从事实、证据、程序几个方面着手,理论联系实际,向法庭发表了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以及法律依据,最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并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采纳。
周晓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