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娅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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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律说法|离婚后财产纠纷——“小产权房”使用权分割

发布者:孔娅楠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34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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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婚后购买一套小产权房,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归属进行约定。现乙女起诉甲男要求分割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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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诉争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即结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哪一方的名字,该房屋在法律上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争议焦点二: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进行分割,且还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争议焦点三:“小产权房”是否可以被分割?



“小产权房”是无法正常办理产权登记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支持“小产权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但不支持分割房屋所有权。分割使用权应综合考虑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抚养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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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9)鄂02民终2070号


本院认为:对于诉争301房屋处理,该房屋系小产权房,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仅能就房屋使用权进行处理。一审判决结合双方房屋出资情况,考虑未来由彭某抚养女儿的情形下对诉争房屋有更为必要的客观需求,在判令彭某给予12万元补偿的同时,确认诉争房屋由彭某和女儿使用,更符合情理,亦于法律并行不悖,本院对此亦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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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3)鲁1425民初3279号


本院认为:因诉讼中,***与***均认可涉案房产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亦未取得产权证明,因此涉案房产应属于小产权房的范畴,涉案房产虽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涉案房产均享有居住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现已解除,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房产的现有实际价值,且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后,***坚持要求分割涉案房产,而未主张涉案房产的居住权,本院对***要求分割涉案房产的诉求,不予判决认定支持,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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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律说法


离婚不仅是两个人的情感分离,更是财产关系的重新梳理。尤其面对“小产权房”这一特殊财产,理性对待,依法处理,是通往新生活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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